深圳規定交通違章主動繳罰款可打五折
闖紅燈不用記分,社會服務令不再強制,許多需要記分的行為不再記分,一些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也調低了。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昨日發布第三稿(下稱三稿)。與前兩稿相比,三稿中的許多焦點條款進行了重大調整,可謂來了個“大變臉”。
醉駕罰款減兩千 不用扣十二分
二稿中許多要被記分的條款被刪了可謂最大的變化。醉駕除了罰款還要一次記12分、酒后駕駛記6分、逆行記6分、高速路上下客記6分等記分條款在三稿中均被刪除。
據記者粗略統計,在三稿中被刪除的記分達19處,刪除之后,絕大部分處罰都取消了記分處罰。另外,三稿中對醉酒駕駛與酒后駕駛的罰款數額分別從5000元與1000元調整為3000元與500元。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正沓認為,取消了記分只罰款,有以罰代管的嫌疑。
自愿申請服務 可抵扣證時間
二稿中規定,對于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有闖紅燈、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了依法處罰外,應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提供為期30小時至60小時義務護理或義工服務。
在二稿中,社會服務令的提出可謂一大亮點,但是強制服務也引發了可執行性以及法律依據的質疑。三稿中,社會服務令不再強制,交通違法者可以自愿申請參加社會服務來抵扣扣證的時間。
主動繳罰款 罰金可減半
交通罰款可以打折?這對于一些初次違法的駕駛人來說可能成為現實。三稿規定,對于僅被處以罰款的,自收到處罰決定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或者自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上公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主動繳納罰款的,按應繳罰款金額減半繳納。
深圳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新增減半繳納優惠符合國際經驗,有利于發揮處罰的教育功能。
記分滿三十 重新考車技
三稿提出了比現有法規更嚴格的要求:對于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記12分兩次以上或者累計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要求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