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規定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須繳納保障金
河南省新修訂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規定,凡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愿或不能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殘疾人就業培訓等。
據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副主任司九龍介紹,新修訂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提高了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照安排2名計算。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1.6%的比例,按照規定每年應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核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達不到1.6%時,在確定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后,向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按照通知書確定的數額和期限,到規定地點繳納。財政供給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按照規定繳納并經收繳部門催繳無效的,可由各級財政部門代扣;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用人單位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將責令限期如數補交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執行的,將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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