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押金還被迫買鞋
【中國鞋網】到公司上班必須先交押金,“如不買鞋,押金概不退還”。小陳無奈地買下了200多元的運動鞋,而面對員工的質疑,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稱員工購鞋行為屬于“消費關系”,不屬用人單位收費。昨日,在南昌讀書的小陳向本報投訴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
投訴:交了押金還被迫買鞋
昨日,學生小陳告訴記者,他和同學在網上看到一則招聘信息,南昌市西湖區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招聘宣傳員。
6月16日上午,小陳和同學一同來到位于南昌國恩大酒店11樓的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對方一胡姓經理與他們簽訂了聘用協議書。小陳告訴記者,簽訂協議后胡姓經理突然提出每人要交納30元押金,并稱該費用是為了防止員工違約。
“接過押金條仔細一看,我們就立刻有一種上當的感覺”。據小陳介紹,押金條上注明“如不買鞋,押金概不退還”。對方胡姓經理稱,員工應當統一著裝,其中就包括了鞋。在對方的再三要求下,他們以228元/雙的價格買下了兩雙不知名的男式運動鞋。付款后,他們還被要求在一張自愿認購書上簽字按手印,承諾“本人完全自愿掏錢買鞋,1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包換”。
回應:員工購鞋屬于消費行為
6月24日中午,記者陪同小陳二人來到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該商行負責人胡經理先是稱“沒有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隨后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自愿認購書”。該認購書大致內容為“本人購買該鞋前已充分考慮清楚,現自愿購買該運動鞋,因買鞋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我個人承擔”。
胡經理稱,他認為買鞋純粹屬于消費關系,和用人單位收費并非一個概念,何況員工購鞋也有“自愿認購書”,屬自愿掏錢。其認為,除非運動鞋出現質量問題,否則用人單位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律師:要求員工購鞋屬違規收費
“小陳在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購鞋的行為不屬于消費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江西華贛律師事務所的夏楊律師告訴記者,該糾紛屬于典型的勞動關系引發的糾紛,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以賣鞋名義向員工收取費用,違反《勞動合同法》,應當退還。
經協調,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退還小陳及其同學兩人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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