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規定確保嚴懲貪官 貪官主動退贓才可輕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對外公布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以應對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
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意見》規定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都是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意見》的實施有利于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于寬的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
現實分歧
向紀檢交代能否認定自首
在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兩規”、“兩指”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地方上意見分歧很大,有的將犯罪分子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因部分職務犯罪案件是經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后移交司法程序的,這樣就直接導致了相當數量的案件被不當輕判。
最新規定:《意見》明確了紀檢監察等辦案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的自首認定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意見》明確提出,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同時,鑒于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特殊性,《意見》對自動投案規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同時《意見》還進一步規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被依法輕判能否認定檢舉人重大立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對于這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了有期徒刑,是否能認定檢舉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最新規定:《意見》規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重點解讀
認定貪官立功必須查實
“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但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說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貪官家屬不得“代勞”立功
《意見》規范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四種情形不得認定為立功
《意見》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4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犯罪分子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退贓量刑貪污受賄有區分
《意見》規定,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
這種區分主要是考慮到貪污和受賄在侵害客體上各有側重: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財產關系,退贓對此具有一定的恢復補救作用;后者主要侵犯的是職務廉潔性或者不可收買性,退贓對此具有的補救作用不如前者大。
貪官主動退贓才可獲輕判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據了解,這里區分主動退贓和辦案機關依職權追繳,主要是考慮到兩者所反映出來的主觀認罪態度存在明顯差別。
立案后挽回損失不影響后果認定
《意見》規定,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意見》在這里明確了經濟損失的計算以立案時為準,立案后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損失后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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