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勞動部門補充規定 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新規
3月9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效解決實施“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昨日勞動部門發布的《關于
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不同時期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補年限做出了明確規定。
不同時期參保人 補繳養老費年限不同
曾經在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參加工作并相應辦理錄用或招收手續,后因個人原因中斷工作且一直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斷工作的,可自中斷工作之月起補繳。但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且沒有再就業,并將本人檔案關系在各級各類人才中介、職業介紹機構保存的人員,仍可從存檔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斷就業且一直未再繳費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可自1993年1月起補繳。
原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或軍人退役后,一直未就業且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返城或退役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后返城或退役的,可自返城或退役之月起補繳。
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經在外省市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且一直未參加養老保險,現已在天津市定居并取得天津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不包括藍印戶口)的,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補繳保險費。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補繳;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可自取得我市常住戶口之月起補繳。
1993年1月1日以后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人員,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不再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本人原有繳費記錄辦理補繳手續。
去年以后參保人員 補繳養老費還需繳納保值費用
2008年1月1日以后參保的企業及其職工和“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人員涉及補繳費用的,應繳納欠費本金的保值費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參保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2009年度內補繳2008年發生的欠費,暫只補繳欠費的本金和利息。已經補繳欠費保值費用的,不再按照規定補繳欠費利息。但對于繳納當年費用的,應按規定繳納本金及利息。
此外,在確認1992年12月31日天津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連續工齡中斷人員的身份時,本人或單位必須提供1992年12月31日以前曾辦理過招工或干部錄用手續原始材料。原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或軍人退役后一直未就業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后,再將“鄉齡”或“軍齡”審定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個人繳費窗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人員,須具有天津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不包括藍印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