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溫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溫州市環境保護設計科學研究院、溫州人造革有限
公司、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4月29日批準。本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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