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鞋不“三包”?
不少消費者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買了商家的促銷打折商品,等到商品出現質量的時候,商家卻以“打折商品”為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常州工商局12315有關人士表示,商品打折,“三包”不應打折。
日前,常州工商局12315接到消費者張某投訴稱其2008年底在青龍中學附近的一家超市內購買了一雙皮鞋,價值80元,沒穿幾天就有斷幫現象產生,找到商家要求更換,商家說因為馬上要拆遷了,該鞋當時才打了6折銷售,打折商品就不進行“三包”了。由于該超市即將要拆遷了,消費者非常著急,打電話請求盡快處理。天寧工商分局工作人員接到轉辦指令立即展開調解,第二天,經協商,由商家賠償10元給消費者,消費者表示滿意。
常州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另外,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也就是說,同樣一件商品,無論以什么樣的價格出售,商家都要對該商品的質量負責,并按有關規定,承擔三包義務,不能因打折而改變商品售后的“三包”責任。以此案為例,商家在銷售打折商品時并沒有明示該商品質量有問題,是瑕疵商品,因此,商品打折,“三包”服務不能打折。另外,此案還涉及到超市拆遷,如果在超市拆遷之后,沒有明確的被訴方,再來維權,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消費者面對一些拆遷打折、甩賣的商品,就將會面臨人去樓空的風險,出現質量問題售后服務難以保障,要權衡利弊再出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