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丟鞋 店員攤賠是否合理?
周小姐在宣武商貿城的一家店鋪里工作,上個月她干了13天,最后只拿到了22塊錢的工資。原因是在她工作期間,店里丟了3雙鞋,店主說,這個損失必須由她和另外一個營業員一起來賠償。她覺得自己非常委屈,鞋又不是自己偷走的,老板能這樣扣她的工資嗎?
周小姐說,她是去年12月在網上看到宣武商貿城一家鞋店正在招聘營業員,說是一個月400塊錢工資,她就按照網上的地址找了過去,經過面試之后就開始上班了。老板當時讓她在一份商場管理條例上簽了字,條例上有這樣的規定:"如遇商品丟失,照價賠償"。
小周:在那干了有幾天吧,朋友就跟我說,當時我在給老板整理鞋子數量,她就跟我說你停下來,不要再寫了,我就跟你說幾句話,她說是來到這邊做營業員的每個人都少鞋子,我這樣提醒你是為你好。
聽了這話,小周說啊,她當時心里就犯起了嘀咕。后來她和店里另一位營業員小孫商量了一番,兩人決定先干著再說。
小周:我當時怎么想吧,我真心實意給她看東西,我想她不可能老是出現這個問題。
但是沒過幾天,讓小周她們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12月30號一早,小孫一上班就發現店里丟了鞋子。
小孫:當時這個位置鞋丟了,這排丟了,這排丟了,在底下發現兩個空盒子。
營業員小孫趕緊通知了店老板,大家來后又盤點了一遍,發現果然少了三雙鞋。小孫和小周提出要報警,但老板卻沒有同意。
記者:當時鞋子丟了,你怎么沒有報警呢?
鞋店老板 孫女士:我是讓他們查清楚,是不是有誤,還有什么沒算清楚的地方是不是誰賣了,我給她們要留出時間。
小周說,元旦過后,丟失的三雙鞋仍然沒有下落,聯想到之前老板朋友的警告,她和小孫決定辭職不干了。
鞋店老板 孫女士:原則上,阿迪耐克他們都是照原價賠償,這都是我知道的。但是我這個人比較軟腸子心,就說誰都不容易,丟一雙鞋就賠了一百塊錢。
老板孫女士說,按照商場的管理條例規定,"如遇商品丟失,照價賠償",小周和小孫兩人一共要賠償三百元。每人賠一百五。最后算下來,小周工作了13天只能拿到22塊錢的工資。這讓小周和小孫都覺得很委屈。聽說小周她們工作的鞋店又發生了丟鞋事件,周圍店鋪的店主主動找到我們。
周圍店鋪老板 王女士:我用事實說話,每個營業員都少鞋, 沒有一個營業員不少鞋的。
記者:在她店里干的每個營業員都少鞋?
周圍店鋪老板 王女士:對,得有四五個少鞋的。
記者:都少幾雙?
周圍店鋪老板 王女士:沒有低于兩雙的,每個人都因為少鞋扣錢然后就不干了。
鞋店老板 孫女士:那你說,只有他們兩個人,你說能找到誰,這個商場的保安也說了這個門沒有撬的痕跡。
小周和小孫則認為,現在不管這鞋究竟是怎么丟的,他們想問問老板有沒有權利扣她們的工資?為此,我們也咨詢了律師。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茂通:作為營業員和商場之間應當是一種勞動關系,如果雙方對于鞋款是否應當賠償產生爭議,那應當又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它這個爭議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包括到勞動仲裁或者到法庭通過有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或判決,然后才確定是否由有關營業人員或勞動者來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作為用人單位無權直接扣發工資。
根據律師的說法,這位老板是無權扣小周她們工資的,至于之前她要求小周簽字執行的商場管理條例"如遇商品丟失,照價賠償",這本身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即便是營業員要照此執行,也必須建立在他們在丟鞋事件中有重大過失,而是否有重大過失則由勞動仲裁部門來判斷。即使員工有責任需要做出賠償,最終賠償方案也應該由民事法庭來認定。
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小周她們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但是對于小周、小孫和店老板來說,發生這樣的失竊現象,最好的辦法就是及時報警,如果這家鞋店真的如小周她們所說,經常發生類似的丟鞋事件,相信警方一定會調查清楚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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