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三包期限 上海地方標準為2個月
消費者袁先生到市質監局12365服裝鞋類服務活動現場投訴:今年7月18日在本市某品牌鞋專賣店購買合成革面料男跑鞋一雙,8月底該鞋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向專賣店反映,專賣店以該鞋已過三包期為由不予解決。市質監局12365工作人員與該店聯系,店員稱該鞋系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按照廠家承諾,三包期限為一個月,該消費者的鞋子已經過保,因此三包要求無法滿足。
市質監局12365認為專賣店的答復是不正確的: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203—2003)對皮鞋質量的三包期限有明確規定: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3個月;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2個月;以出售皮鞋的發票日期起計算。依據此地方標準,消費者出現問題的跑鞋并未過保,廠家應當承擔對此三包責任。在市質監局12365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袁先生得到了專賣店免費換貨的承諾。
市質監局12365在分析鞋類質量申訴發現,本市鞋類經營者對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子只承諾一個月三包期限的情況并非個案。原來,本市在1997年曾發布地方標準(DB31/203—1997),該標準對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三包期規定為1個月,但該標準于2003年已被新地方標準(DB31/203—2003)所取代,因此,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子的三包期限應為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