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鞋業公司投保后不交保費發生火災自擔損失
收到保險公司開具的保單和發票,但卻未如期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可以認定合同失效并拒絕理賠。近日,某鞋業公司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索賠,自嘗不交保費的苦果。
2003年9月8日,東莞某鞋業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將其屬下的房屋建筑、機器設備、原材料及其他財產向中國平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投保單“特別約定”注明: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單生效之日起,20天內向保險人支付全部保費,否則保險合同自動終止!钡牵撔瑯I公司收取保單和發票后,沒有在約定的20天內交付保費。
2003年10月24日,該鞋業公司倉庫發生火災;馂陌l生后,鞋業公司當天下午才將上述保險費匯至保險公司賬戶,并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的約定向其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自動終止,故拒絕理賠。鞋業公司以保險公司拒賠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投保人并沒有如約繳納保費,但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開具保費的正式發票,而且保單中說明鞋業公司已向保險公司交付了保費,可認定保單中關于20天的期限約定失去意義,保險公司需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向鞋業公司支付保險金163多萬元及該款利息。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是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只要達到條件,合同就會終止。鞋業公司20天內未向保險公司交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自動終止,無需通知。東莞中院因此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鞋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鞋業公司只能自嘗苦果。
法官提醒投保市民,在保險合同中,當一般格式條款與特別約定不一致時,當事人應以特別約定為準,否則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交費,也不能再獲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和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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