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在兩鞋廠打工患上職業病誰擔責
朱翠萍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六口之家,敦厚老實的丈夫孫其陸,活潑可愛的兒女孫心宇、孫星辰,還有生活在一起能吃苦耐勞的公公、婆婆。生活在皮鞋之鄉——江蘇省江都市的孫其陸夫婦一直在皮鞋廠打工,維持著他們那不算富裕,但其樂融融的小日子。但天有不測風云,先后在兩家鞋廠打工,并從事與苯有接觸工作的孫其陸,因此患上了危及生命的職業病,最終不治身亡。值得慶幸的是,孫其陸的親屬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獲得了應有的賠償。
患上職業病 用人單位冷對待
2002年2月至2005年8月17日,孫其陸夫婦在乾龍鞋業公司(化名,下稱:乾龍公司)工作。2005年8月,廠里新進一批工人,頂替了部分老職工流水線上的工作,而這部分老職工則被安排在工資比較低的崗位,其中包括孫其陸、朱翠萍。8月17日,孫其陸、朱翠萍與老職工們一起辭工。次日,孫其陸夫婦進入維多利皮鞋廠(化名,下稱維多利廠)工作。
2006年1月23日,孫其陸忽然出現頭昏、體虛、心慌乏力、走不動路的癥狀,經醫院檢查后被確診為慢性重度苯中毒,必須盡快住院治療。然而,孫其陸向維多利廠索取醫療費卻遭到了拒絕,工廠的理由是:孫其陸患職業病是在乾龍公司工作所致,與他們無關。后來,經多方努力,維多利廠同意借錢,這樣孫其陸才得以入院治療。但是,這點錢很快就花完了,治療又陷入困境。2006年2月28日,朱翠萍經人指點到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律師伸援手 患病鑒定成鐵證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職業病維權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許俊,為孫其陸提供法律援助。許俊的介入,讓維多利廠認識到孫其陸病情的嚴重性后,維多利廠又陸續借錢給孫其陸,暫時解決了其無錢治病的窘境。
2006年3月29日,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定孫其陸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維多利廠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并要求召開聽證會。2006年5月30日,職業病鑒定委員聽證后,仍鑒定孫其陸系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6年6月1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孫其陸為工傷。同年6月29日,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四級。
許俊代理孫其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多利廠提出,孫其陸曾在乾龍公司工作多年,因此乾龍公司也應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乾龍公司則辯稱,維多利廠是孫其陸的最后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全部責任,自己作為第三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仲裁委審理后查明,孫其陸在乾龍公司工作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開時,也沒有為其進行體檢。孫其陸來到維多利廠工作的時候,該廠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樣未對其進行體檢。孫其陸在乾龍公司工作的時候,接觸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物質,且在有關部門檢測該作業場所時,發現空氣中部分毒物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孫其陸在維多利廠工作時,接觸了同樣的有毒物質,且在檢測中也同樣在空氣中部分毒物超過國家標準。
仲裁委認為,維多利廠在孫其陸進廠時未對其進行體檢,且作業環境中空氣中毒物濃度苯超標,對孫其陸形成職業病有直接責任;乾龍公司在孫其陸離開公司時未對其進行體檢,不能證明孫其陸離開時身體健康,孫其陸在該處工作多年,接觸有毒物品時間較長,且作業場所中空氣有毒苯超標,乾龍公司對孫其陸的發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仲裁期間,維多利廠與乾龍公司都拒絕再借錢給孫其陸看病。孫家籌備的醫療費逐漸用完,孫其陸被迫離開城里的醫院回到鄉鎮醫院,后來只能滿足于靠輸送營養維持生命。
為此,孫其陸年邁的父親來到廠方為兒子討要說法,但卻遭到廠方冷言譏諷。不能為兒子解決難題反而受辱,孫老漢覺得失去了生存的意義,返回家后自殺身亡。后來,孫其陸經受不住這樣沉重的打擊,于2006年7月24日離開了人世。
隨著孫其陸的去世,申請仲裁的主體與內容也發生了變化。2006年10月18日,仲裁委裁決乾龍公司和維多利廠共同支付孫其陸的法定繼承人母親吳素華、妻子朱翠萍、兒女孫心宇、孫星辰醫療費、工亡補助金、撫恤金等相關費用。
一審判決 兩家鞋廠責難免
乾龍公司不服從仲裁裁決,把維多利廠與孫其陸的法定繼承人告到了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其無須承擔責任。乾龍公司提出,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最后用人單位無法證明是先前職業危害造成的,由最后用人單位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應承擔職工工傷保險責任。孫其陸死亡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有: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差旅費、鑒定費、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喪葬費、一次工亡補助金,共計197678.78元。此外,吳素華、孫心宇、孫星辰還依法享有撫恤金。
孫其陸被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結合其在乾龍公司多年有苯接觸的工作經歷,加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控中心)于2006年2月22日對乾龍公司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超標的檢測結果,乾龍公司對孫其陸患上職業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孫其陸離開乾龍公司后的次日即至維多利廠工作,該廠作業場所空氣中苯濃度超標對加重孫其陸職業病的惡化有著直接責任。又因乾龍公司和維多利廠均不能證明其造成孫其陸所患職業病的原因力有多少,故酌定乾龍公司和維多利廠應對吳素華、孫心宇、孫星辰、朱翠萍因孫其陸死亡而產生的各項待遇各負50%的責任,且雙方互負連帶責任。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沒有列舉職業病由最后用人單位和先前用人單位共同造成的情形,但并不排斥由2個或2個以上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職業病的生活保障等待遇,因此乾龍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乾龍公司付給吳素華等4人98839.39元,扣除向乾龍公司的借款2.3萬元,還應支付75839.39元;維多利廠付給吳素華等4人98839.39元,扣除向維多利廠的借款5.14萬元,還應支付47439.39元。自2006年8月起,吳素華、孫心宇、孫星辰依法按照孫其陸工資1301.1元的30%的標準獲得撫恤金,即3人每月共計390.33 元,乾龍公司與維多利廠各承擔一半,按月支付,直至吳素華去世,孫心宇、孫星辰年滿18周歲為止。
終審顯威力 親屬獲得賠償金
乾龍公司不服,于2007年3月26日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乾龍公司的工作場所是否存在苯超標應由維多利廠承擔舉證責任,維多利廠不能提交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讓乾龍公司與維多利廠共同承擔責任違背《職業病防治法》。
維多利廠辯稱:孫其陸在乾龍公司及維多利廠都從事與苯有接觸的勞動,他患職業病是由工作環境污染引起,在兩單位都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孫其陸受害與自身沒有因果關系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判決兩單位共同承擔工亡賠償責任,無不當之處。
中院審理后認為,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證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乾龍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擔責任應由維多利廠承擔舉證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維多利廠承認未對孫其陸進行上崗體檢,應承擔不利后果。雖然乾龍公司未對孫其陸進行離崗體檢,但因孫其陸與乾龍公司間的勞動關系非正常解除,故體檢不能的后果也不應全部由乾龍公司承擔。
疾控中心于2006年2月22日對乾龍公司檢測的結果,與乾龍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并無關聯。此時距孫其陸離開已有數月,即便該檢測結果能反映乾龍公司在2006年2月22日時苯濃度超標,也不能足以證實孫其陸在乾龍公司期間的工作場所苯濃度不合格。
綜上,維多利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乾龍公司對孫其陸的受害負有責任。
2007年6月13日,揚州市中院終審判決:扣除維多利廠借給孫其陸治病的51400元后,維多利廠還應該付給吳素華等4人146278.78元;維多利廠自2006年8月起,每月付給吳素華、孫心宇、孫星辰撫恤金390.33 元,直至吳素華去世,孫心宇、孫星辰年滿18周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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