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換鞋竟要寫保證書
“上個月我買了一雙皮鞋,回家發現鞋跟有問題。于是,第二天我去商店換了一雙,可穿了一個多星期,鞋跟又出現了問題,我再次拿去換。商店業主同意退換,不過前提是要我寫下一份保證書,若再出現問題,商店概不負責。商店的這種做法合理嗎?”近日,金華市民吳先生致電本報熱線85252000反映。
8月28日,吳先生在金華某商店購買了一雙價值680元的男式皮鞋。由于一時疏忽,吳先生當時沒有仔細檢查皮鞋,回家后才發現鞋跟處有開裂的痕跡。于是,吳先生于次日找到該商店要求換鞋,商店業主也爽快地答應了吳先生的要求。新鞋穿了一個多星期后,吳先生發現皮鞋鞋跟出現了脫膠現象。于是,吳先生拎著鞋又找到了商店業主。察看后,業主答應了吳先生的換鞋要求,但前提是吳先生必須寫一份保證書,保證以后無論出現什么樣的質量問題,都不再來換鞋!靶釉凇趦,消費者有換鞋的權利,為什么換鞋還要寫保證書呢?”吳先生拒絕了商家的要求。
金華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浙江省鞋類“三包”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該辦法第九條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掉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掉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
工作人員說:“商店業主無權要求吳先生寫保證書,吳先生可憑購物發票來消保委投訴,我們會幫他協調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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