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一鞋企生產假冒品牌鞋 賠償5萬元
昨日,由泉州中院審理的一起假冒他人商標生產國際知名品牌鞋子案判決正式生效。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址在晉江陳埭的某鞋材公司必須賠償原告法國某公司5萬元。
據介紹,這家法國公司于1933年在法國成立。1933年,該公司就已在法國注冊了相關商標。1980年,該公司分別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上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并獲準注冊了該商標圖形和相關商標,有效期限自1984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兩次將該商標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2007年7月,被告晉江某鞋材公司未經原告法國該公司許可,在晉江某鞋材公司生產的鞋底上使用了該商標,受到工商部門查處,晉江這家公司隨后保證不再生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同年8月,晉江該鞋材公司再次在其生產的鞋底上使用了該商標,工商部門再次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晉江這家鞋材公司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不止一次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鞋上使用某商標,侵犯了法國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今年上半年,法國這家公司將晉江某鞋材公司告上泉州中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晉江這家鞋材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侵犯法國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銷毀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判令晉江這家鞋材公司賠償法國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法國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判令晉江這家鞋材公司在相關報刊上刊登啟事,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等。
今年7月,泉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原告法國某公司依法取得的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晉江某鞋材公司未經法國某公司許可,在晉江某鞋材公司生產的運動鞋上使用法國某公司商標,已構成對法國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晉江某鞋材公司在經工商部門查處后仍在短時間內再次生產侵權產品,主觀上有侵權的惡意。因此,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晉江某鞋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即停止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同時,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法國某公司人民幣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