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心理健康的行為標準
對于一般心理健康水平的大多數人來講,馬斯洛與米特曼在《變態心理學原理》中提出了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標準:
1.具有適度的安全感,有自尊心,對自我與個人的成就有“有價值“之感。
2.適度的自我批評,不過分夸耀自己,也不過分苛責自己。
3.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適度的自發性與感應性,不為環境所奴役。
4.與現實環境保持良好的接觸,能容忍生活中挫折的打擊,無過度的幻想。
5.適度的接受個人的需要,并具有滿足此種需要的能力,特別不應對個人在性方面的需要與滿足產生恐懼或歉疚。
6.有自知之明,了解自己的動機與目的,并能對自己的能力作適當的估計;對個人違背社會規范、道德標準的欲望不作過分的否認或壓抑。
7.能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和諧,個人的價值觀能視社會標準的不同而改變,對自己的工作能集中注意力。
8.有切合實際的生活目的,個人所從事的多為實際的、可能完成的工作,及個人生活目的中宜含利己與利人兩種成分。
9.具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能適應學習的能力,能適應環境的需要而改變自己。
10.在團體中能與他人建立和諧的關系,重視團體的需要,接受團體的傳統,并能控制為團體所不容的個人欲望或動機。
11.在不違背團體意愿的原則下,能保持自己的個性;有個人獨立的意見,有判斷是、非、善、惡的
能力,對人類不作過分的阿諛,也不過分追求社會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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