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粵能船務原總經理追討30萬年薪未果
日前,粵能集團船務公司原總經理鄒積利追討年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05年4月1日,時任廣州海運集團海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鄒積利(以下簡稱鄒)正式調任深圳粵能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粵能公司)總經理。就任后,公司的生產形勢得到了快速的恢復性的發展,被集團公司評為年度“優秀團隊最佳銷售業績獎”,鄒個人被授予“先進工作者”等光榮稱號。
據鄒積利說,“2005年7月,原公司出納因工作調動,提出在公司賬外有一筆錢要移交,我當即批評她:‘我來公司當總經理三個多月了,怎么今天才告訴我。’他們當即請示董事長,他說知道這件事,讓我接下來,先放我那里。第二天,我到集團公司請示工作,提出這筆錢放我這里不合適,但董事長堅持要放我那里,說我是新來的,以后萬一有什么情況好說話……”
2006年9月27日,鄒向粵能的上級組織廣業公司紀委舉報了粵能集團有“小錢柜”問題。同年10月26日,尚未被罷免的鄒積利被深圳粵能公司聘為“業務員”。11月1日,鄒積利被免去總經理職務。“還沒免職就先另任,他們的做法讓人感到滑稽”,鄒稱在其被罷職后,“當初公司承諾的不少于30萬元/年的標準,變成了5.67元/月,此后,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來維持他及其全家日常的正常生活。”
2006年10月,鄒將一紙訴狀遞交給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其與廣東粵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粵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粵能集團支付其2005年年薪不足部分49100元。廣東粵能公司辯稱鄒是深圳粵能公司的員工,與其沒有勞動關系。此外,根據深圳市粵能公司提供的年終業績考核,鄒2005年4月至12月期間的工資應為135958.5元,但其實際上已領取了226640元,超過了其工資數額。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鄒與廣東粵能公司自2005年3月17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廣東粵能公司應在3日內向鄒支付其年薪不足部分27360元。
廣東粵能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以鄒為被告向越秀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法院認為,鄒一直在深圳粵能公司任職,期間由深圳粵能公司對其進行考勤,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而廣東粵能公司作為深圳粵能公司的上級單位,其發出的關于鄒任免的通知應視為上級單位對下屬企業人事任免的備案程序,并不能證明其對下屬企業的人事任免有決定權。所以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判決:廣東粵能公司與鄒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沒有欠付鄒年薪,不需支付鄒年薪不足部分。
此后,本案幾經周折,日前鄒積利與廣東粵能和深圳粵能兩個單位再次在廣州中院對簿公堂。廣東粵能公司表示此事與其無關,而深圳市粵能公司則表示他們并不欠鄒的工資,“5.7元的工資并非實發工資,高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都沒有納入其中。”對此,鄒表示,他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務,深圳粵能就必須支付合同中商定的工資。此外,鄒還表示,深圳粵能的很多證據經不起推敲,“比如,他們8月7日的證據中,竟然引用了8月30日的文件。”
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 上一篇:技能人才吃香 數控實習期月薪達3000
- 下一篇:富士康的工人加班費該由誰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