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三包”難包消費者滿意
烏魯木齊市的李女士遇到一件為難事:前些日子,她在大西門一家國產品牌專賣店買的女式涼鞋,穿了4天就出現幾處破皮、鞋底脫膠現象。她去商家退貨,被告知:按照國家制定的鞋類商品“三包”規定,“三包”期內,對經二次修理后仍出現質量問題的鞋,可退換。
這條規定讓李女士非常不解,分明是鞋的質量問題為什么不能退貨。若按照此規定,經過兩次修理的鞋再出現質量問題,極有可能會超出鞋類商品“三包”期限,再說,穿了一段時間的鞋再出質量問題還得送質監部門作鑒定,接下來,還涉及到時間、鑒定費用等等。
記者從烏市消協了解到,鞋類投訴一直都是投訴熱點,有李女士同樣情形的消費者不在少數。《鞋類三包規定》第十三條: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規定很難實施。鞋類商品“三包”規定是1998年開始執行的,至今已走過了10個年頭,其操作性和適用性難以滿足現在消費者的投訴維權需求,造成許多投訴無法解決。
也有消費者認為,延續使用一個不利于實際操作的《規定》,既不利于消費者維權,也會給造假分子可乘之機。一個《鞋類三包規定》,應該根據市場需求修改,以達日趨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