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30萬突變月薪5.67元
原來身為年薪30萬元的總經理,可是后來卻被調整為每月只有5.67元收入的業務員。為了追討原公司拖欠的近5萬元薪水,粵能船務原總經理鄒積利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于近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總經理被調整為業務員
據鄒積利告訴記者,2005年4月1日,時任廣州海運集團海暉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鄒積利(以下簡稱鄒)調任深圳粵能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粵能公司)總經理。
2005年7月,原公司出納因工作調動,告知剛上任幾個月的鄒積利公司有小錢柜的情況,鄒積利將此事向董事長進行了匯報,但是董事長表示可以將錢先放在鄒積利那里。
2006年9月27日,鄒向粵能的上級組織廣業公司紀委舉報了“小錢柜”的問題。
同年10月26日,尚未被罷免的鄒積利被深圳粵能公司聘為“業務員”。11月1日,鄒積利被免去總經理職務。鄒從總經理降到業務員之后,其原來的年薪30萬元的收入標準一下子降到了每月只有5.67元的收入。“當時是一下子失去了生活來源,都不知道該怎么過下去。”鄒積利說。
狀告公司索要欠薪
2006年10月,鄒將一紙訴狀遞交給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其與廣東粵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粵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要求支付其2005年年薪不足部分49100元。
廣東粵能公司辯稱鄒是深圳粵能公司的員工,與其沒有勞動關系。此外,根據深圳市粵能公司提供的年終業績考核,鄒2005年4月至12月期間的工資應為135958.5元,但其實際上已領取了226640元,超過了其工資數額。
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鄒與廣東粵能公司自2005年3月17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廣東粵能公司應在3日內向鄒支付其年薪不足部分27360元。
廣東粵能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以鄒為被告向越秀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法院認為,鄒一直在深圳粵能公司任職,期間由深圳粵能公司對其進行考勤、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而廣東粵能公司作為深圳粵能公司的上級單位,其發出的關于鄒任免的通知應視為上級單位對下屬企業人事任免的備案程序,并不能證明其對下屬企業的人事任免有決定權。所以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判決:廣東粵能公司與鄒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沒有欠鄒年薪,不需支付鄒年薪不足部分。
二審仍在審理中
鄒積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于近日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廣東粵能公司表示此事與其無關,而深圳市粵能公司則表示他們并不欠鄒的工資:“5.7元的工資并非實發工資,高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都沒有納入其中。”
對此,鄒表示,他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務,深圳粵能就必須支付合同中商定的工資。
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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