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三包”期根據價格而定
芝罘區李女士逛商場時購買了一雙名牌皮鞋,回到家才發現該鞋“三包”說明書上寫著: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3個月內、非天然面料的鞋類2個月內為“三包”期限。李女士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合理,推斷此鞋是不合格產品,要求商家退貨卻遭拒,于是將其投訴到市消協。
市消協工作人員解釋,依據《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關于皮鞋類“三包”時間規定:100元以下的“三包”時間60 天;100-300元(含100元)“三包”時間90天;300-500元(含300元)“三包”時間120天;500元以上(含500元)“三包”時間180天。該鞋生產廠家“三包”說明書上“三包”期不符合我省規定,李女士所購皮鞋價格為551元,三包期限應為180天,而生產廠家將此鞋三包期限設為3個月,低于省內規定三包標準,應該予以改正。經過調解,商場為李女士退貨。
消協評析:經銷非本省內生產廠家生產的商品,首先要弄明白本省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要弄明白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三包”規定,并且要告知生產廠家,在生產商品時一定符合經銷地相關規定才是合法的,否則會給自己的經銷帶來麻煩。消費者在消費外地生產商品時,也一定要掌握與自身合法權益相關的規定,才能有效合理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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