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企業知識理論的啟示
對于合格董事會的標準,學術界更多地是從合規的角度出發,將董事會的重點定位于監督、控制經理層。大多數觀點認為,稱職的董事會就是確保公司的運營符合國家相關法律以及公司章程,避免出現違法、違背公司規定或文化的行為,包括防止財務舞弊,濫用控制權,利益歧視等。這種觀點并不全面,它忽略了董事會在推動企業成長中的責任以及為履行這種責任所需要具備的能力。
從歷史發展的維度看,企業組織的日益復雜導致企業的領導核心由創業者個人或家族不斷轉移到專業化的董事會。因此,確保企業的行為遵紀守法、合乎經濟倫理只是董事會的一個基本責任,董事會的最終職責應該是保障企業能擁有源源不斷的生命力。換言之,董事會的真正使命是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行使企業家才能,在確保經營層合規運營的前提下不斷創新,實現超額利潤,引領企業的持續成功。所以,是否具有創新能力應成為判斷董事會是否合格的一個重要指標。在企業運作環境日新月異的情形下,能夠更好適應環境變化的創新能力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可能比合規性更為重要,更應成為判別董事會稱職與否的標準。
按照企業知識理論(TheKnowledge-basedTheoryoftheFirm),企業是一個知識的集合體,知識是企業擁有的最獨特的資源。從靜態看,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由各種各樣技術知識、制度知識和管理知識的載體;從動態看,企業還承載著知識的生產、儲存等功能,正是這些知識的不斷累積和深化推動了企業的創新。許多企業在進行創新時往往會發現,制約它們創新能力高低的因素是其所掌握的知識。因為無論是缺乏基礎研究的知識,還是缺乏對已有的經驗和理論的應用知識,都會直接影響企業的創新能力。于是,企業創新就演變為企業知識的創新問題,知識創新是企業創新的基礎和核心。
作為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的具體實施者,董事會首先需要具備的素質就是創新能力,即不斷破壞傳統結構創造新結構的能力。董事會的創新能力,不僅體現在企業面對內外環境的變化科學制定戰略方面,也體現在企業制度層面的變革上。無論是哪一方面的創新能力,都離不開董事會運作所依賴的知識基礎。董事會是企業組織的運轉樞紐,也是企業最關鍵的制度知識和管理知識的載體。一般而言,企業組織的主要制度創新和理念創新是由董事會發起推動的。可以說,董事會是企業獲得可持續核心能力和競爭優勢的智力源泉。按照熊彼特的觀點,創新能力的基礎不一定是新知識,也可能是現有知識的新用途。
由于知識往往依附于某個生命載體,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而,每個董事所擁有的知識受其教育背景、從業經歷、思維方式、性格特征的影響,彼此之間不會完全相同。合理的董事會構成應該是董事成員所擁有的知識是互補的、多元化的,足以支撐董事會所承擔的各項職能。由于董事會決策、創新所需的各種知識實際上是儲存在各個董事的大腦中的,所以,董事會內部決策權的分配需要從知識層面來考慮。從某種程度上講,決策的效率和創新的可能性取決于決策者的知識結構是不是與這項決策相匹配,最優的決策權配置標準應該是讓擁有某項決策所需知識的主體成為真正的決策者。
綜上可知,各個董事的知識以及董事會的知識結構是董事會創新能力的微觀基礎。作為一個會議形式的領導集體,董事會應當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獲得更符合企業創新所需的知識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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