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鞋當“處理品”銷售 工商:劣質品不得銷售
近日,蓬萊市的張女士購買了一雙商家所謂的“處理品”,然而回家后剛穿了幾天,鞋就壞了,原來該鞋是一雙“劣質品”。
近日,張女士逛街時,發現某品牌鞋店打出了“為清理庫存,部分鞋3到5折處理”的廣告,于是便到店里選了一雙。可回家后穿了不幾天,張女士發現,這款“處理鞋”出現了明顯的鞋面裂紋現象。“這顯然是質量有問題,雖然是處理品,但是質量也不能這樣差啊!”帶著一肚子怨氣,張女士拿著這雙鞋找到商家后要求退換,但卻遭到商家拒絕。商家拒絕的理由是:這款鞋清楚地標明是“處理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的商品不實行“三包”,并且當初在發票上也注明了是處理品。
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好向蓬萊市消費者協會反映了情況。經過調查,工商工作人員發現這些降價銷售的“處理品”屬于劣質產品。
消協人員解釋:劣質產品與處理品的法律性質不同。處理品是可以上市銷售的,但是應當在銷售時向顧客作明確的說明,并指出產品所存在的瑕疵,或者說明處理的具體原因,而且可以不用承擔“三包”責任。但是劣質產品則不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劣質產品都不得上市銷售。最后,商家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答應為張女士做免費退貨處理,承諾立即將這些“處理鞋”下架并退回廠家,不再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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