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今年起發放高溫補貼
近日,記者從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惠州勞動保障、衛生等六部門日前上聯合發出《關于公布惠州市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布惠州市高溫津貼標準,室外、高溫作業人員和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津貼標準分別為150元和100元不等,于每年6月至10月發放。
部分地區可下浮20%
據了解,《通知》發放范圍為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通知》指出,部分經濟發展較慢的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縣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保障長期從事高溫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此次《通知》還將高溫津貼標準擴大到非夏季天氣從事高溫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在6~10月之外的其它時間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除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外,也應不低于上述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以最高氣溫35℃為界
《通知》提出,職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每年6~10月期間,用人單位除發放高溫津貼外,還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按照相關規定,高溫工作環境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減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環境。
《通知》同時要求,各級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及企業夏季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高溫補貼不列入工資
記者了解到,最低工資中不包含高溫補貼,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
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提醒,按規定,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加班費、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障金和住房公積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因此高溫補貼等收入,用工單位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中,此行為侵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單位也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遇到此類情況的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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