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放棄對歐尚要求賠償權利
13日從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獲悉,美國耐克國際訴歐尚商標侵權糾紛案塵埃落定,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決定撤回上訴請求。
據悉,美國耐克國際訴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及兩家廠商晉江龍之步鞋業和晉江康威鞋業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經一審判決后,上海歐尚超市及兩家廠商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訴。在上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美國耐克國際和兩家供應商分別達成和解協議,基于上述協議,美國耐克國際放棄了原審要求上海歐尚超市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2007年5月,耐克以歐尚在上海門店內銷售的200多雙運動鞋侵犯了其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僅稱為“籃球球員圖形商標”),即對兩家生產供應商龍之步、康威公司分別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訴訟,并將零售商上海歐尚超市列為共同被告。耐克在訴請中要求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賠禮道歉,每案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8月,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此案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支持耐克的部分賠償請求,判決廠商龍之步、康威和零售商歐尚分別承擔10萬、9萬和16萬的賠償責任。兩廠商和上海歐尚超市均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開庭審理之前,耐克和兩家供應商達成了和解協議。
上海歐尚超市表示,基于供應商和耐克達成和解,歐尚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事實而主動撤訴。
此案由于涉及零售商,尤其是大型連鎖零售商對貨源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尺度問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濃厚興趣和深入研究。現已有知識產權界學者專門將此訴訟納入案例匯編,進行重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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