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人喬丹”滬上維權獲賠償
飛人喬丹人物圖形商標,是美國耐克公司的特有標志。該公司今年初發現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屬3家門店陳列并銷售侵害其注冊商標的球鞋,遂將歐尚告上法庭,經一審判決,歐尚賠償耐克公司16萬元。
動感的單手灌籃人物圖形商標是美國耐克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獨有的標志。今年初,耐克公司陸續在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屬3家門店發現,由晉江龍之步鞋業有限公司和晉江康威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球鞋上印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于是分別將兩家鞋業公司連同超市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兩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由歐尚在兩案中合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兩鞋業公司分別賠償10萬元和9萬元。
1993年5月,耐克公司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今年1月,耐克公司人員在上海市歐尚超市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購得侵權球鞋4雙,并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了公證。隨后,耐克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兩起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50萬元責任。
對此,歐尚超市辯稱對銷售的球鞋屬于侵權產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龍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則認為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合議庭經過將龍之步和康威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所印的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注冊商標比較,判定二者基本相同,兩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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