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價位不同 三包明細有別
8月初,市民李女士在市區某品牌鞋專賣店購買了一雙皮涼鞋,打折后價格為220元。穿了不到一星期,鞋面破裂,鞋店將鞋子返廠維修。修好后穿了沒幾天,又出現同樣的毛病,李女士再去找鞋店,店方以“鞋子已返廠一次,沒法修了”、“鞋子是打折處理的”等各種理由,拒絕再為消費者履行三包義務,并告訴消費者,“這次實在沒辦法,以后再來買鞋,給你打個折作為補償”。
8月30日,李女士到芝罘區消協投訴。《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試行)》明確規定,價格為100-300元的皮鞋,三包期是90天,李女士買的鞋子,并未過三包期,店方沒有理由拒絕再次維修。如果鞋子的確無法修理,店方也應依據《消法》有關規定,為消費者免費換貨或退貨。而且,打折商品也不同于處理品或殘次品,店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三包。在消協調解下,鞋店答應繼續履行三包義務,為李女士把鞋修好。
消協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皮革鞋品,首先要保管好發票。如果維修過,一定要留下維修記錄。至于有的消費者在集貿市場或夜市等固定攤位購買皮革制品,攤主確實無法開具發票,也要讓其開具信譽卡作為購貨憑證,卡上要標注好商品名稱、質地、購買日期、攤位號、房號及三包承諾,經營者單方面向消費者作出優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諾的,從其承諾。消費者所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持購貨憑證,到管轄市場的工商所求助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