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規豈能大過省規 皮鞋斷底半月換貨
消費者周先生在開發區某代理品牌鞋店購買了一雙涼鞋,穿了十天,鞋底斷裂,周先生要求退換。代理商將涼鞋返回廠家后,廠家給周先生換了一雙新鞋,并打算收取舊鞋使用期間的折舊費。周先生不同意交納折舊費,雙方協商不成,8月10日,周先生投訴到開發區消協。
消協接訴后展開調查。代理商認為,廠家有這樣的規定,不管產品出現什么質量問題,只要退或換,都要收取折舊費。代理商不收,這部分錢就得由代理商來支付。消協在確認周先生買的鞋是第十天出現斷裂問題后,依據《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1條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換貨時,由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同等價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作出認定,代理商應無條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更換,不得收取折舊費。最終,代理商同意為周先生更換一雙同型號的新鞋,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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