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價越高“三包”期越長
3月15日起,新的《太原市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開始實施
3月15日起,已經沿用了16年的太原市《關于鞋類商品實行“三包”規定的通知》將廢止,新的《太原市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開始實施。新規定由太原市工商、質監、商務、物價、消協等部門聯合制定,與原來的“通知”相比,對價格不同的鞋的“三包”期限做了不同的界定。
價格不同“三包”期限有別
鞋類商品的銷售必須在其外包裝上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標識,否則不得銷售。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或者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100元以下的鞋類商品“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除外。
11類質量問題必須“三包”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不符合產品標準中合格品質量要求;幫面裂,幫腳斷、裂,嚴重白霜,脫色。前幫明顯松面,涂飾層脫落或龜裂,幫面接觸地面磨損;開線,開膠;主跟或包頭變形;鞋跟變形、裂、斷或掉。跟面脫落;勾心軟斷或松動;鞋里明顯脫色、污染襪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穿用;圍條開膠、斷裂;鞋內突出釘尖(頭),鞋內不平服影響穿用。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上述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以下七類情況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以收費修理。即非質量原因消費者穿用或保管不當而損壞的;自行修理或拆動的;超過“三包”期限的;無購貨憑證的;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有關銷售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被涂改的;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經營者違反規定工商部門將處罰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上述11類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后的鞋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國外的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經營者視鞋的磨損程度可按10%-20%收取折舊費。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除的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消費者因鞋類商品“三包”問題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憑有效票證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并符合“三包”規定,經營者如拒不執行,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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