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鄭智代言 耐克訴阿迪達斯不正當競爭案撤訴
爭議球員鄭智是否“腳踏兩只船”
昨天獲悉,蘇州耐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耐克”)起訴阿迪達斯(中國)公司、阿迪達斯(蘇州)公司和足球運動員鄭智不正當競爭一案日前有了最新結果。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批準耐克以證據不足為由的撤訴,不過,耐克公司給本報發來獨家聲明稱,還有可能對前述被告再次提起訴訟。
耐克曾經跟鄭智簽訂過有效期從2003年至2007年的獨家贊助合同,合同還規定,鄭智在合同期內不得利用其自身形象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其他與耐克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品牌或產品從事宣傳推廣活動。然而從2005年起,鄭智曾經多次以個人身份參加了阿迪達斯公司在中國和歐洲的品牌宣傳活動,并穿著阿迪達斯的球衣。
為此,耐克認為,阿迪達斯作為市場的經營者和原告的直接競爭對手,在明知耐克與鄭智有約在先的情況下,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誘使、操縱鄭智違背其對原告的承諾,利用鄭智的形象大張旗鼓地從事商業性推廣宣傳活動,損害了耐克的合法權益,對耐克構成不正當競爭。
2006年6月29日的庭審中,鄭智的代理人稱,2003年鄭智確與耐克簽訂合同,但2004年下半年耐克便終止向鄭智支付合同項下的報酬,2005年3月18日,鄭智向耐克發函告知解除合同,所以根本不存在耐克指控的2004年下半年后“鄭智一邊接受耐克報酬,一邊接受阿迪利誘”的說法。而鄭智所參與的阿迪達斯公司的活動,是他接受中足協指派由魯能派出的,并非被“操縱和利誘”。而阿迪達斯的代理人王小耘律師則表示,阿迪達斯中國公司于2005年8月才成立,耐克所稱的侵權行為沒有一項和他們有關,故不應該成為本案被告,起訴阿迪達斯蘇州公司沒有事實根據。當時,阿迪達斯公司還發表聲明稱耐克在法院未發出正式通知前就召開媒體通氣會,“是一種市場炒作行為”。
在給本報的聲明中,耐克解釋為何撤訴時說,因為案件事實的復雜性,耐克認為需要更多時間進一步搜集相關證據,為此決定向法院提起撤回起訴,并保留在法定的時效內,對上述被告再次提起訴訟的權利。耐克還表示相信法院會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
王小耘昨天則告訴記者,“撤訴是法院同意的,說明耐克提起這個訴訟理由很不充分,其訴訟請求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所以撤訴是明智之舉。”不過,王小耘對于耐克有可能再次提起訴訟表示,“耐克和阿迪達斯的官司,誰都輸不起,沒有八成把握,耐克根本就不應該提起訴訟,阿迪達斯是被迫應訴,撤訴后再起訴,那就是濫訴。”
王小耘還透露,阿迪達斯近期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澄清此事,告訴大家案件已經結束,要挽回阿迪達斯受損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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