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詞被指違背科學 耐克終審贏虛假宣傳案
因認為耐克鞋“跑得更快”、“跳得更高”等宣傳違背了公認的科學原理,屬于偽科學的虛假宣傳,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美國耐克公司推上被告席。
記者上午獲悉,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了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的訴求。
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起訴稱,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培訓網站和其合作網站新浪網上,對耐克氣墊鞋和彈力柱鞋的運動功能作了諸多宣傳,稱它能使人“跑得更快”、“跳得更高”,是“高速突破的加速器”。
正之本研究所認為,這些宣傳違背了公認的科學原理,也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于偽科學的虛假宣傳。
耐克蘇州公司辯稱,耐克蘇州公司與正之本研究所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正之本僅是自行研制開發鞋的研究單位,其在網站上銷售的瘦身健體鞋等產品也非運動鞋,與耐克運動鞋之間不具有競爭關系。
美國耐克公司也認為,二者的產品非同類產品,不存在競爭關系。 耐克公司是經營各種體育用品的制造銷售商,原告是銷售功能鞋等產品的研究機構。耐克公司的產品的適用群體是運動員和運動愛好者等,而原告的產品的消費群體是醫療保健領域的少數人。
一審法院以雙方不具有競爭關系,并非同業競爭者駁回了正之本的起訴。正之本隨后提起了上訴。
經北京高院審理查明,正之本研究所經營的產品主要功能在于“形體訓練功能”和“對腰痛、頸椎病的康復功能”;而耐克蘇州公司和耐克公司的相關產品主要為運動鞋等體育用品。
二者相關產品的主要功能、適用群體、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別。因此,作為不同產品的市場經營主體,兩者不具有競爭關系。
關于“產品介紹”中出現的“籃球鞋,賦予你火箭升空剎那的力量和全面保護”的內容,是耐克蘇州公司運用比喻的修辭手段對其產品性能進行的介紹,屬于正常的產品宣傳手法,并非虛假宣傳。最后,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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