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商品=處理品
購物時明明是節日降價促銷的正常商品,出了問題后,商家卻以是“處理品”為由拒絕“三包”。節日期間,省城工商部門不斷接到一些有關降價促銷引發的投訴,執法人員提醒大家,以打折、降價、特價方式進行促銷的商品不等于“處理商品”,小心商家偷換概念,欺詐消費者。
昨天晚上,宋女士在一家皮鞋專賣店門前看到“新年感恩回報,歲末狂甩減價”的牌子,便走進店里,以298元的價格購得真皮短靴一雙。可是今天準備穿鞋時仔細檢查發現,皮靴的兩側色質明顯不同。今天上午,她又特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貨。但是得到的答復是:“降價的‘處理品’不退不換!
宋女士說,當初商店并未說是處理品,只是說歲末降價促銷。但是,對方從鞋盒里拿出“三包”卡發現,上面的確蓋著“處理品”字樣的方章。
據歷下區12315有關人士介紹,依據《消法》等有關規定,對于以降價、打折或特價方式進行促銷的商品,經營者應按國家的相關規定承擔包修、包退、包換或其他責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所謂處理品,則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問題滯銷的、經商家向消費者說明并降價處理的商品。對于“處理品”,則不在“三包”之列,可以不退不換,對于處理品的投訴,消費者協會等部門不予受理。正因此,一些商家往往會利用消費者對“特價商品”和“處理商品”不了解的特點,逃避責任,近年來商家假借處理品之名推卸“三包”責任而引發的投訴呈明顯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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