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擅用“紅晴蜓” 鞋商被罰款
最近,李某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使用在標簽上和店堂廣告上,由此被萬州區工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受到了罰款4500元的處罰。
11月7日,該區工商局百安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現個體工商戶李某在百安壩一大廈底樓門面銷售的皮鞋和休閑運動鞋有問題:李某在其店堂廣告上標注的是“臺灣紅蜻蜓”,皮鞋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的品名是“臺灣紅蜻蜓”,休閑鞋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的品名為“紅蜻蜓”。不過,“紅蜻蜓+hong及圖形”商標是紅蜻蜓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鞋、帽、手套、領帶、足球鞋,而且“紅蜻蜓+hong及圖形”商標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經工商執法人員查明,10月13日,當事人實際上在武漢市以每雙150元左右的價格購進浙江省瑞安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皮鞋24雙,還以每雙120元左右的價格購進了福建省晉江市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休閑鞋44雙,隨后在自己門市分別以每雙238元和198元的價格進行銷售。李某經營的是浙江省瑞安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皮鞋和福建省晉江市某遠行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休閑運動鞋,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分別只是一只“蜻蜓”和一只“蜻蜓加三個英文字母”圖案。當事人在商品價格標簽上和店堂廣告上突出醒目地使用“紅蜻蜓”字樣,與紅蜻蜓集團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紅蜻蜓+hong及圖形”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商品的來源。
對此,工商執法人員認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據此,11月17日,百安工商所責令李某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