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退養后另找工作是否需簽勞動合同?
咨詢問題:
我是一國有企業的職工,2003年與企業辦理了離崗退養手續,正常情況下應在2008年退休。今年,我與一家單位達成意向,去該公司作后勤人員,但不知道是否應跟對方簽訂勞動合同?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怎樣處理?
咨詢答復:
您好!離崗退養是國有企業安置富余職工的一種方式。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的規定,距離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富余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這部分職工仍然和企業保持勞動關系,是企業正式職工。在具備離崗退休的職工中,有的人身體較好且有一定專業技術特長,愿意自謀職業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可以流動,但流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明確規定,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后,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離崗退養的職工,在內退期間如果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當與原來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接續手續。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是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