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女職工生育約定為合同終止條件!
咨詢問題:
我是企業的人事,老板讓我擬訂勞動合同,其中將女職工進單位一年內生育作為合同終止條件,我個人對此頗具疑慮,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正常情況下應當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咨詢答復:
您好!這樣的約定不可以。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將某種特定的情況約定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些情況可以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也可以是某種行為,當約定的事實一經出現,勞動合同的效力便歸于消滅。但是,能夠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情況,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當是在勞動合同生效時尚未出現的,即應為將來的不確定的情況。
(2)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終止條件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效力的任意性限制,如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則是勞動合同效力當然應由的限制,不夠成這里所說的終止條件。
(3)應當是合法的情況,否則不能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如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從而防止用人單位規避應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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