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皮革行業新政策
自2005年底以來,國家為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2005年1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2595號),2005年12月11日商務部、海關總局、環保總局發布了《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2005年105號公告),2005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生皮、生毛皮、藍濕皮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184號),2006年9月14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2006年9月14日商務部、海關部署、環保總局發布了《關于生皮加工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商產發[2006]390號),2006年9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45號),2006年11月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環保總局發布了《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2006年82號公告)。由于調控政策連續發布,涉及行業多,又相互交錯,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政策,我協會對上述調控政策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根據我們的理解,歸納以下幾點:
1、(2005年105號公告):禁止進口生皮(4101-4103)、出口半成品革(4104-4106)或成品革(4107、4112-4115)的加工貿易。
2、(商產發[2006]390號):允許進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發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的加工貿易,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3、(2006年82號公告):狐貍、水貂等生毛皮(4301)、半成品革(4104-4106)、成品革(4107、4112-4115)進口未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即允許開展以上產品進口加工貿易。
4、(財稅[2005]184號):生皮(4101-4103)、半成品革(4104-4106)、狐貍、水貂等生毛皮(4301)出口退稅取消。
5、(財稅[2006]139號和[2006]145號):部分成品革出口退稅取消,部分成品革出口退稅由13%降到8%,詳細情況如下:
海關編號 商品名稱 調整后出口退稅率%
4107112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層整張馬皮革 0
41071220 已鞣粒面剖層整張馬皮革 0
41071910 已鞣機器帶用整張牛馬皮革 0
41071990 其他已鞣整張牛馬皮革 0
4107910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層非整張牛馬皮革 0
41079910 已鞣機器帶用非整張牛馬皮革 0
41079990 其他已鞣非整張牛馬皮革 0
41133000 已鞣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爬行動物皮革 0
41139000 其他已鞣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動物皮革 0
41141000 油鞣皮革 0
41142000 漆皮及層壓漆皮;鍍金屬皮革 0
41151000 以皮革或皮革纖維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塊、成張或成條,不論是否成卷 0
41152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邊角料;皮革粉末 0
41071110 已鞣全粒面未剖層整張牛皮革 8
41071210 已鞣粒面剖層整張牛皮革 8
41079200 已鞣粒面剖層非整張牛馬皮革 8
41120000 已鞣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綿羊或羔羊皮革 8
41131000 已鞣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山羊或小山羊皮革 8
41132000 已鞣進一步加工的不帶毛豬皮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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