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對進口皮革等商品強制實行原產地標志
近年來,歐盟部分成員國對進口商品中頻頻發生濫用和假冒原產地標志的事件表示擔憂,要求歐盟委員會對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標志制定相關法規。2005年12月,歐盟委員會提出對從第三國進口的相關產品要求加貼原產地標志的立法建議。2006年7月,歐盟委員會表決通過了由意大利等國提出的對來自歐盟成員國以外的部分產品強制實行原產地標志的動議。
歐盟強制實行原產地標志動議出臺的背景: 2003年12月,歐盟委員會向133名委員提交了一份有關歐盟原產地標志管理體制的文件,隨附了部分成員國和一些部門對原產地標志問題的關注和建議。部分成員國和部門對進口商品中頻頻發生濫用和假冒原產地標志的事件表示擔憂,要求對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標志制定相關規則。2004年上半年,歐盟委員會曾就此問題向主要部門包括工業、行業協會、消費者和其他社會機構進行調研。2004年7月,歐盟委員會組織133名委員對調研結果進行討論。應邀參加討論的133名委員就已選定的歐洲進口條目下的商品是否適用原產地標志管理體制進行了進一步討論,并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結論和方案。與此同時,在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繼續進行相關調研。
迄今為止,歐盟對于工業產品加貼原產地標志從未頒布任何相關立法(例如MADE IN)。(1)歐盟主要的貿易伙伴(如加拿大、日本和美國等),已對進口商品要求加貼原產地標志,歐盟的出口商不得不遵循相關規定對其產品加貼標志。(2)歐盟認為缺少原產地標志的一般定義、加貼規則和管理及監控手段,不僅直接影響到消費者(購買了假冒真實原產地的進口產品),而且造成對歐盟工業的競爭,迫使歐盟原產地敏感消費品的生產商放棄在歐盟內部生產的利益,使歐盟失去了更為有效的打擊假冒原產地產品的機會,也將失去為消費者提供原產地信息的機會。
通過調研歐盟了解到:原產地標志有利于防止歐盟產業的聲譽被假冒真實原產地的產品玷污和損壞。原產地標志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了指南,有助于減少因原產地引起的索賠。通過提高原產地產品的透明度,也有助于實現《里斯本協議》的目標--增強歐洲產品的競爭力,使歐洲產品免受現存的不公平競爭的困擾。
為使歐盟與其貿易伙伴實行對等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市場管理,以打擊不公平競爭和假冒濫用原產地標志的違法行為,歐盟頒布了原產地標志的管理規章,成立了原產地標志委員會。認識到加貼原產地標志的特定方法可能會依產品的類型而定,該規章授權委員會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和控制。
該規章中有關原產國的概念是基于歐盟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按照海關的要求進行定義的。歐盟認為,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應用于原產地標志中,是符合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精神的。
為盡量減少新體制的負擔,該規章規定的產品的原產地標志應盡可能做到顯而易見,使消費者易于理解,同時還不易于被假冒和替換。對于用語,規章中規定可選用“產于……”或其他類似的易于被直接消費者理解的歐盟官方術語來表示。
歐盟強制實行原產地標志的產品主要有:皮革和皮革制成品、鞍具和挽具,旅游用品、手袋和類似的容器、動物腸線(蠶膠絲除外)、衣服及衣著附件、其他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制品、紡織原料和紡織制品、鞋靴、護腿及類似品、陶瓷制品、鉛晶質玻璃制品,供餐桌、廚房、盥洗室、辦公室、室內裝飾或類似用途(稅號7010和7018除外)、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首飾及其零件,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金銀器及其零件,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其他制品,用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家具、寢具、褥墊、軟坐墊、燈具及照明裝置、發光標志及類似品、活動房屋、帚、刷(包括作為機器、器具、車輛零件的刷),非機動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掃器、拖把及毛撣,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油漆塊墊及滾筒,橡皮掃帚(橡皮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