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皮加工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9-26 11:31:01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為維持皮革行業長期以來形成的產業分工和上下游企業配套關系,經研究,現將生皮加工貿易政策作適當調整并通知如下:
一、繼續禁止以進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為目的的生皮加工貿易。
本通知所述生皮涉及進口商品編碼見附件1。
二、允許開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的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轉至下游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將加工生產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出口至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或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轉至下游皮革制品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
三、企業在向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申請辦理生皮加工貿易業務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見附件2)。
對企業無法同時提供上述兩項基礎材料的,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海關不予備案。
四、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實行總量控制。以2005年開展生皮加工貿易的企業為基礎,不再批準新增企業開展生皮加工貿易業務。加工貿易企業不得開展外發加工業務。
五、對生皮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控制。商務主管部門在本公歷年度內批準符合條件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的備案進口總量不得超過該企業2005年實際進口量。為此,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企業生皮加工貿易申請備案進口量,并逐單累計,不得突破2005年實際進口總量。海關按審批量備案,并進行驗放。
2005年企業實際進口總量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另行通知。
六、為控制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如企業內銷的保稅進口料件數量超過該合同備案量的10%(不含邊角料、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
七、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直接出口皮革制品的返銷期限、或半成品革和成品革深加工結轉轉出期限為1年,如到期無法完成出口或結轉的,原則上可申請辦理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超過6個月。深加工結轉轉入企業的制成品返銷期限為1年,到期后不予延期。對延期后仍無法完成出口或結轉的,或轉入企業到期無法完成出口的,企業除按現行規定申請退運、放棄情況外,一律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內銷量超過該合同備案量10%的情況,按本通知第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八、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細則(試行)》(見附件3)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并組織每三個月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環保考核細則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
九、實行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須按照上述規定逐單向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加工貿易合同。
十、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
一、繼續禁止以進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為目的的生皮加工貿易。
本通知所述生皮涉及進口商品編碼見附件1。
二、允許開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結轉為目的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的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轉至下游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將加工生產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出口至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貿易企業,或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轉至下游皮革制品企業,并由其進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復出口。
三、企業在向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申請辦理生皮加工貿易業務時,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二)企業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見附件2)。
對企業無法同時提供上述兩項基礎材料的,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海關不予備案。
四、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實行總量控制。以2005年開展生皮加工貿易的企業為基礎,不再批準新增企業開展生皮加工貿易業務。加工貿易企業不得開展外發加工業務。
五、對生皮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控制。商務主管部門在本公歷年度內批準符合條件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的備案進口總量不得超過該企業2005年實際進口量。為此,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企業生皮加工貿易申請備案進口量,并逐單累計,不得突破2005年實際進口總量。海關按審批量備案,并進行驗放。
2005年企業實際進口總量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另行通知。
六、為控制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如企業內銷的保稅進口料件數量超過該合同備案量的10%(不含邊角料、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
七、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直接出口皮革制品的返銷期限、或半成品革和成品革深加工結轉轉出期限為1年,如到期無法完成出口或結轉的,原則上可申請辦理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超過6個月。深加工結轉轉入企業的制成品返銷期限為1年,到期后不予延期。對延期后仍無法完成出口或結轉的,或轉入企業到期無法完成出口的,企業除按現行規定申請退運、放棄情況外,一律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內銷量超過該合同備案量10%的情況,按本通知第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八、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細則(試行)》(見附件3)對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生皮加工貿易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合格證明》,并組織每三個月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環保考核細則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海關不予備案;對其正在執行的手冊允許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
九、實行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生皮加工貿易企業,須按照上述規定逐單向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加工貿易合同。
十、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進口生皮加工貿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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