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有新政
最近,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為使我市出口企業及時了解政策變化,溫州市國稅局將有關政策變動內容摘錄解讀,供出口企業參考。
一、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退稅政策有變化
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二、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時間有變化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并于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
三、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時間有變化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四、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審核期內“免、抵、退”稅計算方法有變化
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浙江省國稅局補充規定:本條所述的“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2006年9月1日以后申報的退稅單證按本條所述辦法執行,2006年9月1日之前申報的單證一律執行原審核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辦法。
五、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出口貨物范圍有變化
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省國稅局補充規定:除本條所列五種情形之外,屬于浙國稅進〔2005〕2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幾種不予退稅情形的以及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的出口貨物,應按《通知》規定的方法計算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
六、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計算公式有變化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