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鞋企應對歐盟反傾銷尚存四大誤區
6月,歐盟對中國皮鞋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率從4.8%上升至9.7%。7月,歐盟委員會向我國涉案企業發送了有關10月出臺的“最終裁定”有關文件,披露可能采取的結案方式。作為中國制鞋企業的代表,“歐盟對華鞋產品反傾銷應對聯盟”也明確回復歐盟,表示不予接受該方案。
“鞋案”將何去何從,再次成為我國對外貿易領域的一大熱點。回顧這起歐盟對中國企業實施的數額最大的一宗反傾銷案,國內企業在積極應訴的同時,也反映出長期形成的對于歐盟反傾銷調查程序的若干誤區。
鞋類出口下滑反映“市場經濟地位”重要
統計資料顯示,今年1至4月,中國對歐盟涉案皮鞋出口量和出口額同比分別增長34%和44%,而2005年同期,中國對歐盟同類皮鞋出口量和出口額同比則分別增長98%和120%。
比利時布魯塞爾鈞天律師事務所、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蒲凌塵律師說,從本次鞋類企業反傾銷案來看,被否決“市場經濟地位”,是出口企業在應訴國外反傾銷調查程序中所受到的最不公平的歧視性待遇。這樣的調查程序直接導致了應訴企業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產品是否構成了真正含義上的“傾銷”;征收的稅率實際上是將出口企業的價格限定在某一參照國(替代國)的價格水平;無法確切反映企業實際的成本、銷售價格并作出相應的商業策略;企業應訴積極性受挫,導致更惡劣的結果。
歐盟委員會確立一個企業“市場經濟”待遇的依據是歐盟反傾銷法規中有關的五條標準,即企業的性質、股權結構、經營決策機制;企業財務的審計和采用的財務準則;成本的可靠性;企業所適用的法律框架和保護;國際貿易中的貨幣自由兌換。
中國鞋企應訴有誤區
有關專家結合實際代理案件,指出國內企業在應訴歐盟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存有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是對“市場經濟”待遇認識的誤區。大部分應訴企業誤認為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前提或者唯一條件是“私有股份”“私有控股”等,這不僅完全忽視了“市場經濟”待遇的條件和限定性,而且對什么是“市場經濟”的理解本身就有偏差。
實際上,有很多因素影響企業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比如,有些企業的財務賬根本未經審計;有的會計原則使用得不妥;有的成本不可信;有的營業執照上表明的企業性質和實際公司結構不符;有的從事易貨貿易(涉案產品);有的資產入賬和損益表編制不正規;有的審計報告無具體審計意見;有的經營管理機制與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有的成本記賬不完整、核算不嚴謹;有的資產折舊或攤銷違背“公認會計原則”;有的憑證發票記賬有誤;有的名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是無具體相應的管理機構,等等。
蒲凌塵說,實際操作表明,一個企業只要碰到一或兩個類似問題,它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希望將變得極為渺茫。因此,不能只注重公司性質而忽視更為重要的另一面,即“市場經濟待遇的獲得是有嚴格條件和程序的”。
盡管目前歐委會的核查帶有偏重結果而不考慮中國企業在轉制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技術問題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傾向,但是企業還是應該注意到歐委會的“市場經濟”標準的宗旨是審核企業是否在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從事商業活動。同時,是否擁有一套合理的管理機制,健全的財務制度、記賬原則等以確保成本的可信,進而采用企業的正常值(價格、成本)進行傾銷幅度的計算。
二是對價格、成本、傾銷理解的誤區。在應訴過程中,很多企業普遍認為自己的“價格”高于“成本”,就等于沒有采用“低價”銷售方式,所以獲取市場經濟待遇一定會帶來無傾銷的結果。這只能說是一個良好愿望。
事實上,傾銷是指出口企業以低于其內銷價格的價位進入國外市場。也就是說,出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不是涉案產品的(內外銷)平均售價與成本的比較結果,而是出口價和內銷價的比較(或“構造正常值”)的結果。
這種比較是非常嚴苛的。比如,外銷中的價格為CIF(到岸價),而內銷為出廠價,那么外銷發生的所有運輸、保險、雜費、賒欠費、銀行手續費等全部要從出口發票上的價格扣減掉,將其退算到“凈出口價”后才能進行比較。
另外,在確定是否采用內銷價格作為外銷價格的對比時,首先要計算的是國內市場銷售的產品是否獲利;如果企業在出口環節中通過國內設立的貿易子公司或國外的銷售公司出口產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出口價格也要進行“構造正常值”,要從發票金額中倒扣子公司的銷售費用、利潤等。
三是對傾銷幅度高低認識的誤區。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認為市場經濟待遇帶來無傾銷幅度是片面的。企業的價格策略應該是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國際貿易保護措施帶來的損失。在市場經濟待遇條件下,一個企業經營完善、內外銷價格制定的差幅恰到好處,獲得了低幅度或零幅度是正常的。在具體計算過程中,調查方往往盡量扣減出口價格,或拉大內銷與外銷價格高低的差距;被調查方則盡力調整扣減內銷價格,確保外銷價格扣減的因素維持在極小的范圍內。在這方面,有很多企業包括有些業內人士對此并不精通,本來可以通過扣減幅度減下的反而提高了。
四是對應訴時限、材料缺乏完整理解。事實上,應訴歐盟反傾銷調查的強度是很高的。但可惜的是有些企業參加了應訴,由于對反傾銷調查程序各階段的嚴格時限認識不足,往往造成應訴的被動,或者被歐委會否定其合作資格。
由于歐委會對中國應訴企業采用有條件審核“市場經濟”地位,這使得中國企業在應訴的時限上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多出好幾個階段,而每一階段的工作強度都比較大。
蒲凌塵律師認為,僅證明企業符合歐盟市場經濟地位的五條標準,就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市場經濟地位”向來是應訴歐盟反傾銷的關鍵。財務問題是中國鞋企最有可能出錯的環節,鞋產品種類多,成本核算本身就比較復雜,很多企業的財務又有較大隨意性,因此應訴中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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