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棍小人”案終身判決 耐克未侵著作權
6月15日,耐克公司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庭上成功翻案。法院終審認定,耐克公司廣告宣傳中的圓頭線條“黑棍小人”形象并未侵犯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對一審判決做出了修改。
NIKE(耐克)公司為舉辦活動和宣傳推廣其新產品,在各媒體大量發布廣告。廣告中使用了一個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線條構成的“黑棍小人”卡通人物形象。
而國內著名閃客朱志強先生(筆名小小)認為,耐克公司發布的上述廣告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其《小小系列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權,將耐克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定耐克公司侵權。應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并賠償朱志強經濟損失30萬元。
此后,耐克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雖有相同之處,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進入公有領域,不受保護的部分,其差異部分體現出各自作者獨立創作。
因此,耐克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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