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員工社保有閃失參保單位要賠償
2006-05-31 09:20:00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近日,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意見: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少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工資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此而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由參保單位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賠償。
意見規定,參加社保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社保登記,參加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單位應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保登記和繳費申報,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在法定期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辦理社保登記和繳費申報。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該單位參加社保人數和繳納社保費數額,提交征收機關征繳。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勞動者向參保單位提出補辦社保登記和補繳社保費要求的,參保單位應主動向社保經辦機構補辦、補繳。補繳社保費的數額,應與勞動者共同核實,并經勞動者本人簽字認可。二是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舉報和投訴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受理。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參保和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和檢查,參保單位和投訴的勞動者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參保單位少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應按照核實的情況,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報參保人員和補繳社保費手續,并一次性繳清應補繳的社保費(個人繳費部分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和個人賬戶利息。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經與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并征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征收機關同意,可分次按計劃補繳。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補繳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意見規定,參加社保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社保登記,參加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單位應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保登記和繳費申報,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在法定期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辦理社保登記和繳費申報。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該單位參加社保人數和繳納社保費數額,提交征收機關征繳。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勞動者向參保單位提出補辦社保登記和補繳社保費要求的,參保單位應主動向社保經辦機構補辦、補繳。補繳社保費的數額,應與勞動者共同核實,并經勞動者本人簽字認可。二是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舉報和投訴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受理。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參保和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和檢查,參保單位和投訴的勞動者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參保單位少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應按照核實的情況,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報參保人員和補繳社保費手續,并一次性繳清應補繳的社保費(個人繳費部分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和個人賬戶利息。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經與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并征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征收機關同意,可分次按計劃補繳。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補繳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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