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新加坡勞務合作合同的主要條款
2006-05-12 09:39:58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一、為促進我對新加坡勞務合作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保護我輸新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新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新加坡勞務合作業務協調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合同主要條款。
二、外派新加坡勞務合作合同是指以經確定開展對新加坡勞務合作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為一方、新加坡雇主(含經商務部批準的在新加坡注冊的中資分公司、子公司)為另一方的有償提供勞務的合作協議。
三、合同主要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簽署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
(二)合同工作內容:職務(工種)、人數、技能要求;
(三)合同期限:以新加坡政府批準的工作準證期限為準,雇傭起止日期,合同期限可以延長;
(四)報酬:明確勞務人員月基本工資應不低于650新元、確定工資及獎金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工作/休息時間:明確按照新加坡雇傭法令的規定確定每周工作時間。明確法定節假日和勞務人員帶薪病假、帶薪休假的具體標準;
(六)加班費:按新加坡《雇傭法令》明確超時工作以及節假日加班付費標準;
(七)國際旅費:明確勞務人員往返國際旅費的承擔方式;
(八)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明確勞務人員應享有的工作條件與安全措施;
(九)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確勞務人員食宿的承擔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雇主應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規定的居住條件和必不可少的設施,負責住處至工地的往返交通;
(十)保險、醫療:合同中必須明確雇主應為每名勞務人員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明確勞務人員病、傷、亡的具體處理辦法;
(十一)稅金:明確外國勞工稅由雇主承擔;
(十二)保證金:明確5000新元履約保證金不交付新方雇主,新方雇主也不得從工人的工資中逐月扣除該筆費用;
(十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確在執行合同期間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發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處理程序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十四)解聘:明確勞務人員被解聘的條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十五)仲裁:明確執行合同期間產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如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明確仲裁機構名稱;如通過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和訴訟地;
(十六)法律手續:明確雇主(或中介機構)應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入境、工作準證、居留手續,并負擔有關費用。經營公司應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出國手續、護照和出境手續。勞務人員應負責提供本人真實無誤的履歷表、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十八)明確勞務人員在國內與新方雇主直接簽定雇傭合同,且該雇傭合同適用于新加坡法律。雇主不得在工人抵新后另行簽定新的合同;
(十九)明確凡雇傭合同內容與新加坡《雇傭法令》相抵觸的,以《雇傭法令》規定的內容為準。
四、經營公司應嚴格按本合同主要條款簽約。對違反本合同條款簽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報請我國政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五、本合同條款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書面表決通過后實施。
六、本合同主要條款經承包商會第四屆理事會授權,由承包商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二、外派新加坡勞務合作合同是指以經確定開展對新加坡勞務合作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為一方、新加坡雇主(含經商務部批準的在新加坡注冊的中資分公司、子公司)為另一方的有償提供勞務的合作協議。
三、合同主要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簽署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
(二)合同工作內容:職務(工種)、人數、技能要求;
(三)合同期限:以新加坡政府批準的工作準證期限為準,雇傭起止日期,合同期限可以延長;
(四)報酬:明確勞務人員月基本工資應不低于650新元、確定工資及獎金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工作/休息時間:明確按照新加坡雇傭法令的規定確定每周工作時間。明確法定節假日和勞務人員帶薪病假、帶薪休假的具體標準;
(六)加班費:按新加坡《雇傭法令》明確超時工作以及節假日加班付費標準;
(七)國際旅費:明確勞務人員往返國際旅費的承擔方式;
(八)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明確勞務人員應享有的工作條件與安全措施;
(九)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確勞務人員食宿的承擔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雇主應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規定的居住條件和必不可少的設施,負責住處至工地的往返交通;
(十)保險、醫療:合同中必須明確雇主應為每名勞務人員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明確勞務人員病、傷、亡的具體處理辦法;
(十一)稅金:明確外國勞工稅由雇主承擔;
(十二)保證金:明確5000新元履約保證金不交付新方雇主,新方雇主也不得從工人的工資中逐月扣除該筆費用;
(十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確在執行合同期間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發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處理程序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十四)解聘:明確勞務人員被解聘的條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十五)仲裁:明確執行合同期間產生爭議時的解決方式。如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明確仲裁機構名稱;如通過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和訴訟地;
(十六)法律手續:明確雇主(或中介機構)應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入境、工作準證、居留手續,并負擔有關費用。經營公司應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出國手續、護照和出境手續。勞務人員應負責提供本人真實無誤的履歷表、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十八)明確勞務人員在國內與新方雇主直接簽定雇傭合同,且該雇傭合同適用于新加坡法律。雇主不得在工人抵新后另行簽定新的合同;
(十九)明確凡雇傭合同內容與新加坡《雇傭法令》相抵觸的,以《雇傭法令》規定的內容為準。
四、經營公司應嚴格按本合同主要條款簽約。對違反本合同條款簽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報請我國政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五、本合同條款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書面表決通過后實施。
六、本合同主要條款經承包商會第四屆理事會授權,由承包商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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