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達斯”商標案調解
“阿迪達斯”商標擁有者——德國阿迪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業有限公司的商標糾紛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雙方終于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后者立即停止被控訴的阿迪達斯有關商標使用行為,賠償原告德國公司1萬元人民幣。
原告訴稱,在中國,“ADIDAS”商標于1974年12月24日即獲得注冊。此后, 原告又先后在相關商品上注冊了與“三條杠”相關的五個圖形及文字商標。
2006年初,原告在長沙發現第二被告蔣躍喜在其經營場所公開銷售由福建生產商生產的運動鞋,鞋幫上使用了原告的“三條杠”商標。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登報消除侵權影響,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業有限公司則辯稱,公司不知道原告三條杠商標,誤以為是裝飾。且該產品只是試產了幾十雙,沒有利潤。經過辦案法官的努力,本案得到順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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