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固原一鞋商向國家索賠262萬元
2003年8月4日,從陜西
2005年6月3日,固原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原州區商業大廈返還曹俊平租賃房屋押金和各種損失62725.43元。曹俊平不服上訴到自治區高院。高院經審理后判決商業大廈賠償曹俊平155548.56元,并判決曹提出的商品鞋損失和所得利潤與商業大廈無因果關系。而曹俊平認為,固原市中院在強制執行中,并未依法清點被扣押皮鞋的數量,也沒有制作扣押財產的清單,只是將8600多雙鞋草草裝入編織袋后運走,致使被扣押的皮鞋大量損壞,不能繼續出售,造成巨額損失。為此,曹俊平于去年10月31日向固原市中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法院確認該院強制搬遷自己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貨物損失1510900元及應得利潤1113781.50元,共計262萬多元。
固原市中級法院認為,在2004年12月15日的強制搬遷中,法院對曹俊平的財物進行了現場登記,做了執行記錄。在曹俊平不配合的情況下,法院將其所有財物另租庫房存放,并采取了安全措施,交由商業大廈看管。之后,法院曾向曹俊平發出了“財產認領通知”,但曹俊平至今沒有領走貨物。法院在執行中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違法執法,也沒有損害曹俊平的合法權益。今年3月1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裁定,對曹俊平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確認。3月23日,曹俊平接到此裁定書后立即表示不服,并決定于4月4日正式向自治區高院提出申訴。
曹俊平告訴記者,目前商業大廈應賠償自己15萬多元的損失,因自己不愿意拉走皮鞋,法院一分錢也沒有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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