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鞋底工苯中毒 兩東家賠18萬元
據了解,1994年4月至2001年1月,郭某在萬寶廠當鞋底工。2001年4月,郭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紫癜原因待查”。此后,郭某又受郭偉明雇傭,在明仕達鞋廠(未經工商核準登記和辦理衛生許可證)從事鞋底及楦鞋等工種,直到2002年3月才離開該廠。
2002年5月,郭某轉到另一家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2年6月17日,郭某向惠安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郭某隨即向惠安法院起訴,沒想到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半,共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和再審4次判決。期間,一、二審判決由被告郭偉明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郭偉明不服,申請再審。泉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惠安法院重審判決由萬寶廠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郭偉明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但雙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訴。
泉州中院審理認為,郭某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與其長期從事鞋底工接觸含苯的膠水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而“慢性重度苯中毒”的形成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兩被告應賠償郭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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