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職工不規范辭職的原則和方法
2005-10-14 08:49:28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員工不規范辭職有三種情形:一是職工向企業遞交了辭職報告書后,隨即離開企業;二是職工向企業遞交辭職報告,正常工作不滿30天且未得到企業同意而離開企業;三是職工向企業口頭提出辭職要求或宣布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離開企業。有關的勞動法規對職工的辭職行為設定了形式條件和時間,而職工應當以遞交書面辭職報告的方式通知企業且此通知最晚也應當是在離開企業之前30日為企業所收悉。
針對職工不規范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企業可以采取的正確處理方法有下列五種:
一、接受不規范辭職職工的辭職要求,以書面形式對該職工的辭職報告作出答復,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表示要求該職工按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支付標準支付違約金,并可不支付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認定不規范辭職職工不來企業上班的行為為曠工。國有企業向該職工發出限期返回通知,如期滿不歸,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給予除名處理。非國有企業依據企業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以該職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可不支付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認定不規范辭職職工的行為屬于擅自離職,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或本企業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作出對該職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和除名以外的其他處理的決定,如決定給予行政處分、一次性經濟處罰等。
四、向不規范辭職職工發出通知,要求其回企業上班,繼續嚴格履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義務。如果該職工拒不改正,可停發其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并停繳社會保險費。
五、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以不規范辭職職工不愿在本企業工作,離開本企業致使勞動合同實際已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請求裁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由該職工按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支付標準向企業支付違約金。而企業可不支付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如果職工的不規范辭職行為本身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則企業可采取前述五種處理方法之一的同時,根據本企業實際損失,追究不規范辭職職工的賠償責任。
企業在進行內部人事管理的過程中,一方面應當嚴格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尊重職工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對職工不規范辭職行為應當正確對待,在做好教育工作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處理方法,維護好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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