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勞務合同逃避責任
2005-06-09 16:52:23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某公司以勞務工名義錄用了失業人員南某,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南某根據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則按該勞務工待遇按日計算工資,其他待遇比正式員工低,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工作崗位得來不易,南某也一直未提出異議。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開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個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辦理終止勞務關系手續,并承諾給予南某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南某不同意,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南某認為,自己與公司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規定,自己生病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不能終止勞動關系。至于雙方未簽勞動合同,責任在公司方。因此,他要求公司補發工資與福利待遇差額、報銷醫療費及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認為,南某與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未簽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在未約定期限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南某終止勞務關系。
上海市勞動管理部門規定:用人單位因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需要,或因單位原因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確需使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為勞務工的,可以通過勞務型公司輸入勞務工,或直接招聘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和企業內部退養、退休人員等五類人員。南先生是本市失業人員,不符合勞務工的規定。即使公司沒有與他簽訂任何合同,從他們之間的實際關系看,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公司想用勞務工來逃避責任是徒勞的。
我國勞動法有“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有“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的規定,由此可見,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上述公司招聘失業人員南某從事生產性工作,屬于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情況,只要雙方主體合法,雖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同樣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對待,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同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了合同應訂未訂對勞動者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確認原則:“〈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根據該條規定,南某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差額、補發福利待遇差額、報銷醫療費及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等均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與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南某可以隨時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終止勞動關系,但南某正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按規定應當順延勞動關系至該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終止勞動關系前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義務。
中國鞋網倡導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如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煩請第一時間與我們聯系,謝謝!也歡迎各企業投稿,投稿請Email至:8888888888@qq.com
- 上一篇:畢業生合法辭職權不容侵害
- 下一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新人公開招聘薪酬兼顧公平
我要評論:(已有0條評論,共0人參與)
你好,請你先登錄或者注冊!!!
登錄
注冊
匿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