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能忽視時效
2005-06-09 16:51:50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某公司幾十名職工負責一發電廠的石子煤排放外運工程,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650元,加班工資按規定支付。在幾年時間里,這幾十個職工加班的費用達到78萬元,但是公司一直沒有按合同支付。由于石子煤排放外運工作發生變故,這幾十個職工陸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這些職工想用集體訴訟的形式申請勞動仲裁,相互聯絡、商量對策……當他們正式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時,離解除合同已經62天了。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時效裁定不予受理,本來應當得到的78萬元加班費成了泡影。 據勞動仲裁部門統計,目前全市一年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大約2萬件,約有20%左右的爭議因為超過時效而“爛”掉。因此,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想打贏勞動官司,不但要“有理有據”,還必須“守時”。
勞動爭議仲裁有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向法院等部門要求權利主張的時間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果不向法律規定的部門提出權利要求,則等于放棄了訴訟的權利,其權利要求只能通過其他途徑主張。
我國勞動關系問題上,最早提出爭議仲裁訴訟時效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法》規定仲裁要求應在“六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由原來的6個月縮短為60天。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提醒:勞動者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何理解“知道或應當知道”
“知道或應當知道”這7個字從字面上理解,很簡單,訴訟時效是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但實際上由于許多原因和特殊情況,當事人對這幾個字的理解并不相同,所以矛盾很多。
原勞動部辦公廳有個特別復函,對其作了界定:“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如果一個單位根據規章制度,給予你處罰,包括扣了500元獎金,雖然你心里不服氣,但是并沒有表示。3個月后,勞動合同到期了,在辦理離職手續后,你心疼被扣的500元,加上人也要走了,也不怕單位了,于是想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要回500元。但是,因為這時離你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已經超過了60天,勞動仲裁委員會就不會接受你的申請了。因為在你領被扣發工資的那天,你完全可以從工資單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了。這天就應該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盡管仲裁申請的時效只有60日,如果有重要原因,那么,仲裁機構還是要受理。不過,重要原因所指很嚴格:一是不可抗力,那是地震自然災害等;二是指正當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因為超過時效而不受理申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但是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審理的第一步,就是看你是否超過時效。如果確是過期,而又沒有合法原因的,它會“依法駁回其訴訟要求”。只有在法院審理后,認為你實際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者是雖然超過時效,但確有正當理由,才會正式審理你的具體糾紛。
提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利被侵犯之日是訴訟時效的開始。
追索勞動報酬
兩年為限
拖欠卡扣勞動報酬是目前勞動爭議中的大戶,它的數量占了總數的40%左右。
如果按60天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卡扣拖延勞動者的報酬的爭議是從單位卡扣拖延之日就開始計算了(比如發放工資日)。但是在現實中,當勞動者知道工資被卡扣拖欠,或經多次催討沒有結果時,訴訟時效往往已經超過,勞動者的“血汗錢”往往難以得到。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苦干問題的解答》中對這個問題是這樣解釋的: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的期限己屆滿,或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被拒絕的,一般可以視為爭議己發生,勞動者應在勞動法規定的60天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未明確償付期日的,爭議發生時間可從勞動者追索而被拒絕之日起算。鑒于勞動部有關文件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在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其實際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2年為限。追索2年以上的勞動報酬,則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說,如果你在規定的時效內主張勞動報酬,可以算2年內的帳。
提醒:要保證自己追索報酬的法律權利,一定要注意收集你追索報酬或被拒絕的證據。
社會保險追索無限期
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但是一些用人單位往往不繳或少繳,因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不少。
由于社會保險繳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負責,所以勞動者可能對繳納數量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并不完全清楚。同時也因為,勞動者在單位的軟弱地位,即使知道單位不繳納或少繳納,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因此,如果死板地用60天時效來限制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顯然要吃大虧。
在實踐中,勞動仲裁和法院和對社會保險爭議的時效都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離職60天內申請仲裁都會受理。
不論是什么時候不繳納或少繳納,它的時效并不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計算,而是放寬到從你離開單位(以解除合同、開出退工單之日為準)那天開始計算,只要你在離職后的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都算在時效內,都會受理。
二、社會保險追索無限期。
這需要兩個前提:一是你在離職后60天申請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個單位。符合這2個條件,那怕是要求補繳10年的社會保險,法律也一定支持。
提醒:搜集好相關證據,在離職后的60天內申請勞動仲裁,社保費可以算總賬。
勞動監察也有時效
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一般有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兩個途徑。勞動仲裁的申請有時效規定,大部分人知道。勞動監察也有時效限制,了解的人就不多了。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個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2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侵權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提醒:勞動者在知道自己的勞動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在2年內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仲裁期限順延要有“正當理由”
上海市高級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釋借鑒了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工會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負會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相應職責,可調解雙方糾紛,因此把這種調解作為“正當理由”。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發生爭議后去上級部門、信訪部門、紀檢部門等黨政部門反映,到向仲裁機構、法院申請仲裁、起訴時往往已超過60天期限,對此種情形是否作為正當理由,法院認為,在法律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正當理由”應從嚴掌握,不宜過寬,否則等于鼓勵當事人不依法解決爭議。
提醒:非“重大原因”不能作為仲裁期限順延“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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