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辭職后的“真空期”
2004-11-30 16:46:14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在求職者中,有相當數量的人是“在職求職”,即有工作的人想通過跳槽而尋求更大的發展。這類人才必定要經過向原單位辭職再去新單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潛伏著在被新單位口頭承諾錄用,自己辭掉原來工作,而新單位又以種種理由變卦的危險。在實際生活中像這種情況并不是少數,而它可能帶給求職者極大的煩惱和損失。
已過了50歲從江蘇來上海的朱先生,就是一個典型。
朱先生是個機電工程的高級工程師,先后擔任過大型企業集團的動力室主任和大型房產公司機電總工程師。年初應聘于某公司工程部,從2月21日起參加了公司的面試和幾輪考核。5月初,該公司負責某大型工程的老總親自進行了最后的面試。面試后,老總當場決定錄用他,并向公司人事部門的負責人交代,錄用朱先生為公司工程部副經理兼機電高工,負責整個工程的機電安裝和組織工作。并與人事部協商后要求朱先生一周后到職。
朱先生返回江蘇后,向原單位辦理了辭職和工作移交手續。就在朱先生要到上海報到的前夕,公司來電話通知說,工程出了點問題,叫他暫緩報到,時間要推遲2個月左右。朱先生耐心地在家等了2個月,未見公司的通知,于是趕到上海的工地,工地仍未開工,而老總又在外地。又過了一個月,朱先生見到該公司又在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而且原來講定給他的崗位也在招聘之列。于是他又一次到公司。該公司新任的人事部負責人告訴他,公司內部進行了調整,以前的安排已經不作數了。該公司的老總雖然沒有調換,但他一直回避朱先生。朱先生向人事部再三說明當時的情況,但人事部新負責人堅持說,當時只是口頭的約定,雙方并沒有簽訂合同,口頭約定沒有法律效應。朱先生說,當初太相信這家不小的公司,而沒有當場簽訂合同,事到如今他沒有任何的辦法。只身來上海的朱先生陷入了困境,為了新的工作,辭職已經4個月了,還不敢把真情告訴家里。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的合同,任何口頭的承諾和約定都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現行的規定,被錄用的人才必須在辭掉了原單位的工作后,用人單位才可以給你辦理正式的錄用手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承諾錄用———辭職———辦理錄用手續的過程中,應聘者會出現一段無職業的“真空”。如果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之間沒有書面的合同,而用人單位中途變卦了,那么已經辭職的人才可能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職求職者”對此要有清醒的認識,并盡可能采取防范的措施,比如要求用人單位先訂立合同(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如果訂合同難辦到,也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承諾并約定毀約的賠償責任。否則像朱先生那樣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中國鞋網倡導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如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煩請第一時間與我們聯系,謝謝!也歡迎各企業投稿,投稿請Email至:8888888888@qq.com
- 上一篇:上海:全方位多形式就業服務
- 下一篇:4招破解職場女性的“27歲定律”
我要評論:(已有0條評論,共0人參與)
你好,請你先登錄或者注冊!!!
登錄
注冊
匿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