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員工鬧沖突 深圳嚴管超時加班出力難討好
2004-07-19 09:02:30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深圳市勞動監察大隊最近查處了幾家超時加班的企業,結果卻兩頭不落好。
“如果我們只管招商引資發展經濟,而不管勞動者的死活,老百姓會罵娘的。”深圳市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曾虹文認為,執法是職責所在。
然而正是這“職責所在”,引起了許多企業經營者的強烈不滿,他們甚至揚言要將工廠搬出深圳。
更讓曾虹文們覺著“出力不討好”的是,受到勞動執法“保護”的許多勞動者說,只要老板給工錢,他們寧愿加班,因為“出來打工就是為了掙錢”。
老板:執法嚴,企業和工人都賺不到錢
20年前就到深圳投資辦廠的香港人許章榮先生,如今是雅芳婷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同時是深圳市政協委員。
他說:“深圳市執行《勞動法》的尺度,一向比內地嚴。”他認為,《勞動法》里有條“工人每月加班不得多于36小時”,深圳市對這條的執法,令許多廠家覺得欠缺彈性。這會削弱當地廠家的競爭力,也未必會受工人歡迎。
深圳市勞動局一官員證實:“幾乎每年的兩會上,許先生都會提這方面的提案”。
許章榮說,珠三角大多數加工制造企業都存在著超時加班現象,也只有這樣,企業才有利可圖。然而這卻是違法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天法定工作時間為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許章榮說,如果按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時算,每周就要工作48小時。這樣,一周里工人已經加班4小時了,每月就是16小時。而《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此,每個月能加班的只剩下20小時了,分配到每月24個工作日里,每天還不到一個小時。
“如果嚴格按《勞動法》辦事,不但企業賺不到錢,工人也掙不了錢。”許章榮認為,工人和企業都愿意接受的是:每天工作10到12小時,即每天加班2到4小時。
他認為《勞動法》不適合現階段中國的實際情況,應該修訂。他建議,在休假方面,不能“一刀切”,應區別對待。政府公務人員等可每周休息兩天,每天8小時,但工人則不必,只要有活干,只要本人愿意,就不必受“加班不超過36小時”的規定約束。這就像對農民來說,農忙時只讓他每天工作8小時一樣,無法約束。
在深圳設廠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人說,按《勞動法》規定,深圳99%的加工企業都身負原罪,而決定寬恕或者懲罰他們的上帝就是勞動執法部門。這位企業主認為,當法律不適合現實情況時,很容易給政府部門的權力尋租創造條件。
這位企業主在內地也投資設廠。“相比起來,深圳的勞動執法最嚴。在內地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勞動執法部門進廠檢查前必須有政府主管領導的簽字”。
然而許章榮等人的建議,遭到曾參與《勞動法》起草的原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關懷的強烈反對。
“在老板們看來,《勞動法》是超前了,因為他們想賺得更多。但從勞動者角度看,《勞動法》還有些滯后,尤其是執行情況遠不盡如人意。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例證。”已經退休的關懷,一直在關注著越來越突出的勞資沖突問題。他認為,政府必須下大力氣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因為“這個問題處理不好,遲早會出大事的”。
政府:勞動執法有三條基本線
“我不認為深圳的勞動執法過嚴。”深圳市勞動監察大隊曾虹文說。
按他的說法,深圳市的勞動執法力度已經大打折扣了。他透露,他們確立了“三條基本線”———一周必須保證工人休息一天,每人每天最多加班3小時;加班必須是工人自愿,不能有舉報;必須按標準給加班費。
“這叫過嚴嗎?”曾虹文反問。他解釋,每天加班3小時,就意味著每天工作11小時。一天當中,剩下的只有13小時了,除了一日三餐大約3小時,只有10小時了,再洗洗衣服或出去買點日用品又占去一兩個小時。“我們必須保證工人每天8小時的睡眠時間”。
有舉報就意味著工人不是自愿加班。曾虹文說,他們曾查處一個超時加班嚴重的企業。這家企業為了趕活,兩天兩夜沒讓工人下車位,有工人累病了,還有一個工人因此誘發其他疾病死在下班的路上。“對這樣的舉報,如果不查處,老百姓肯定會怨恨政府的。”曾虹文說,但他們的工作原則是,不舉報的不查。
曾虹文告訴記者,這“三條基本線”只是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遵循的,并沒有成文規定。他解釋,如果這三條規定向社會宣布,首先人大機構就不會同意,更別說其他社會輿論了。
曾虹文承認,深圳在勞動執法方面的要求也比內地其他地方早一些。近年隨著勞資矛盾突出,執法力度比以往有所加強。以2002年為界,之前對違法者多以批評教育為主,全市一年的總罰金只有10多萬元。2002年以后,每年大約查處450家企業,罰金約為300萬元。
即使這樣,河南某市的勞動執法大隊隊長曾羨慕地對他說:“你們那里的執法大隊還可以對違法企業罰款,我們連進廠檢查的權力都沒有。”
“一些地方政府眼里只有老板,工人算得上什么?只要能拉來投資,政府官員就有了政績。在這樣的政績觀下,只要不發生群體性事件,工人的基本權益永遠得不到重視。”中國社科院一位研究員說。
工人:只要給錢,我們愿意加班
在加班問題上,記者采訪到的一些工人,似乎都站在老板一邊。
“只要給錢,我們愿意加班。”從四川農村到深圳打工的楊凡說。他先后在深圳的4家公司干過,沒有一家不超時加班的。剛到深圳時,他的月工資底薪只有600元(深圳市政府規定工人最低工資為590元),但月收入能拿到1200元左右,另外的600塊錢靠的就是每月的加班。
楊凡所在的一家電子產品企業,每天加班4小時,每月只休息一到兩天,遇到趕工季節,他最多時一天要干16小時。這樣,楊凡每月的實際工作時間約為360小時,每月超時加班約180小時。也就是說,他的工作時間中,有一半時間是在加班,但是超時加班的薪水與正常工作工資相同,根本拿不到《勞動法》規定的150%~300%的加班工資。
“我當然知道《勞動法》,但真的照《勞動法》向老板討要加班費,不但拿不到,恐怕會失去工作。不光在深圳,在全國的任何地方都這樣吧?”楊凡說,他的老板算不錯的了,每到節日還給他們發200元的紅包。
楊凡也知道勞動部門的舉報電話。但他說:“到處都一樣,只告我們一個老板管什么用呢?”
劉文琴是一家加工企業的主管。他們公司曾做關于“是否愿意加班”的調查。結果,90%以上的員工表示愿意加班。據她了解,不愿意加班的,主要是剛來深圳的年輕人,他們并不是缺錢,只是想來深圳“找機會”。他們愿意多點時間出去看看。
一線工人們對待加班的歡迎態度,是許多專家和政府官員沒有想到的。剛從廣東考察歸來的全國人大常委鄭功成教授說,1995年的《勞動法》確實需要修改,一方面對加班等問題規定得太死;另一方面,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不充分。他說,今年全國“兩會”上,有800多位代表分別提交了26份關于修訂《勞動法》的議案,但對《勞動法》的修訂,并沒有列入本屆人大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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