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發
2004-02-23 11:26:44 來源: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廣告公司招聘為業務經理,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徐某月薪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業績不佳為由將其職務調整為設計人員,從當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與徐某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時,公司以徐某工作剛滿兩年為由,只支付兩個月的補償金。在計發標準上,該公司以2001年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3800元為標準,實際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資支付其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總共為14000元。
解析:
這是一起因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引起的勞動爭議,該公司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法和標準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二是工資的計算標準。對此,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备鶕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98號),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兩種情況都應按一年的標準計算。該辦法第11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即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本案中,徐某在該公司的工作時間為兩年零一個月,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應為三年。在工資計算標準上,應為解除勞動合同前徐某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而不是該公司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由于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2個月中,有5個月的工資為3500元/月,有7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月,故具體的計算方法是(5500元×7+3500元×5)÷12=4666.7元,最后該公司應支付給徐某14000元左右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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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徐某在該公司的工作時間為兩年零一個月,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工作年限應為三年。在工資計算標準上,應為解除勞動合同前徐某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而不是該公司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由于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2個月中,有5個月的工資為3500元/月,有7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月,故具體的計算方法是(5500元×7+3500元×5)÷12=4666.7元,最后該公司應支付給徐某14000元左右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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