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鞋網-經營管理】11月26日,英才網聯旗下醫藥英才網特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部主任袁泉律師,主講以“從2014年海法白皮書十大典型案例的‘敗訴要點’分析企業用工的法律風險”為主題的沙龍活動。幫助HR全面提升防范意識,促使企業的管理者更清晰、合法、合理的管理員工。
繼2012年以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連續三年發布"海淀區勞動爭議審判情況白皮書"。2014年7月,海淀法院從勞資雙方的訴訟結果為切入點,從勞動合同建立、履行直至解除、終止等各個階段,通過四大層面發布了十個典型案件,直觀展現了勞資雙方的敗訴原因。
袁律師對企業容易忽視而導致敗訴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詳解。
規章制度如何做到合法且有效
在勞動合同履行方面,企業更多的是常態化的管理。但到了法庭,企業是否可以百分之百的保證規章制度被認定是有效的呢?
袁律師強調,規章制度到了仲裁被認定為無效,對企業來說是很嚴重的問題。要想有效就需要幾個前提。首先,規章制度要合法。如果有些規定違背了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會導致部分無效,而不是整個制度無效。其次,規章制度建立的程序必須是合法的。這被許多企業忽視了。
袁律師進一步解釋道,程序合法就是要經歷民主制定程序,即通過出草案,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最后公示,才是完整的程序流程。在這個過程中,HR要把員工討論的反饋意見進行收集并保留,最終的采納需要公司決定。在公示方面,有些公司為了方便利用郵件派發,這要的操作極易出現風險。有這樣一個案例:
昌平有一家外資的醫療器械公司,擁有員工9000多名。外企一般習慣無紙化辦公,以發郵件的形式公示員工手冊,郵件開頭用了“ALL”。有一名員工每月虛假報銷20000多元,被公司發現后以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為由開除了這名員工。員工稱不知道員工手冊。而公司稱已發過郵件,并將郵件做了公證。到了仲裁,仲裁員認為沒有哪里可以證明HR給這位員工發了郵件。“ALL”不被仲裁所認可。
袁律師指出,最好的公示方法就是讓員工每一個人當面簽字,而且必須用簽字筆,圓珠筆在鑒定機構是鑒定不出來的。如果用郵件必須請公證員進行公證,成本也相對較高。
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袁律師指出,現在有不少HR忽視了勞動合同變更形式的問題。在勞動合同里有任何變化都算作勞動合同變更,包括期限、崗位、薪資等等。遇到很多案件都是事實上變了但不采取書面形式的情況,這樣容易造成法律風險。如果用人單位下調了員工的職位和薪酬,并且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員工可以告單位拖欠工資,在仲裁是被認可的。由此一來,HR要注意,勞動合同里,尤其是期限、崗位、薪資發生了變化時,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防范風險,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
